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法官亓蕾認為,草案對於“合理使用制度”的規定增強了實踐中法條適用的確定性,同時也帶來了新的挑戰。草案未采納“合理使用”適用的兜底條款,限制了法院對適用情形的擴張裁判;明確了“三步檢驗法”是對於合理使用制度的判斷;規定“三步檢驗法”是對於12項具體列舉情形的考量標準。未來草案修訂,應當注意立法語言的規範並防止修法過程中的制度信息丟失。同時,對於“閱讀障礙者合理使用的規定”仍有待完善,因為閱讀障礙者是一個醫學判定詞概念而非法律詞匯,法官對此難以作出合理認定。
權利濫用易遭誤解
寬泛條款適用困難
值得注意的是,保護著作權人的著作權法,在本次修訂中增加了“不得濫用權利影響作品傳播”的規定,並輔之以配套的處罰條款。
對此,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叢立先認為,通過行政執法規制著作權人行使權利的行為缺乏立論基礎。首先,著作權濫用條款本質上是對於著作權的限制,但既有規則體系中已經有更為成熟和可行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制度,無需額外規定這個抽象條款。其次,縱觀世界各國立法,都沒有這種規定,這一修改容易造成國內法和域外法以及國際條約的衝突。最後,著作權行使本質上還是一個私法問題,可以通過合同的方式由當事人加以約定,“直接引入行政執法和處罰不具有科學性,行政機關面對民事權利應當保持必要的謙抑”。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李琛直言,這一規定容易造成立法重點的偏移,引發社會公眾的誤解。當前我國的現實應當是應對不斷嚴重的著作權侵權事實,加強對著作權人的保護,而非限制著作權的行使。對於著作權行使的規制應當首先在私法框架內加以解決,草案跳過私法規則,直接配套規定了行政機關的具體罰則,並不合理。作為知識產權中最可能存在權利濫用的專利權,現行法也只是規定了作為民事規則的“強制許可制度”,並未涉及行政處罰規定。
權利濫用條款及其配套罰則容易“揚行政執法之短”。“行政部門的長處是在對具體問題的技術性認定上,而非對著作權合理行使這一複雜的法律問題的判斷之上。”李琛提醒,必須警惕“權利濫用”實際上最容易被濫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