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年後的2001年10月27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這是著作權法頒布實施以來的首次修改。
2010年2月,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2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該修正案。
著作權法修改不易,與其本身的特點有關。“在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中,著作權法可以說是法律關係最為複雜、法律內容最為豐富、法律變動最為頻繁的一部法律。”吳漢東說。
這一次同樣如此,甚至在基礎概念上就存在分歧。此次,草案為“作品”增加了一個概念界定,“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制的智力成果”,而現行著作權法中僅以列舉的形式說明什麼是作品。但是,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中卻有相同的規定。
為此,劉春田將草案中的概念增加稱為“轉正”,但他認為這種概念表述仍然存在瑕疵。“我翻了翻《十二國著作權法》,發現很多國家沒有下定義,而凡是下定義的也都不是這麼下的。”劉春田說,比如法國著作權法規定,“本法典保護一切智力作品的著作權,而不問作品的題材、表達形式、藝術價值或者功能目的”。
劉春田更傾向於這種不問表達形式的定義。
吳漢東也認為,此前送審稿中對於作品定義“以某種形式固定”的表述要優於如今的“以某種有形形式複制”的表述。“固定和複制是有區別的,比如口述作品本身不具有複制的外觀,但是它可以固定。”此外,“智力成果”的表述也不如“智力表達”,因為“最起碼它可以把著作權所保護的對象(表達)與專利權所保護的對象(思想內容)區分開來”。
李明德同樣建議,將“智力成果”改為“智力表達”。在李明德看來,作品最核心的是兩個要素,一個是表達,一個是具有獨創性,現在獨創性有了,還差表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