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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市場亟待完善“立體化”追責體系
http://www.CRNTT.tw   2020-05-28 09:10:16
  中評社北京5月28日電/近來,在境外上市的瑞幸咖啡涉嫌虛假交易22億元恐被摘牌,曾經的A股“白馬”康美藥業財務造假數百億元、受到60萬元罰款。一系列資本市場違法大案形成不同法律後果,引發業界人士討論。今年全國兩會期間,不少代表委員不約而同提議完善刑法規則,加重欺詐發行等違法行為量刑,受到市場關注。

  新華每日電訊發表評論員徐金鵬、孫飛、吳燕婷文章表示,嚴懲資本市場違法犯罪,是當前穩步推進註冊制改革的重要舉措。證券發行註冊制已作為一項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寫入新證券法。在科創板上市企業破百之際,創業板改革方案也於4月下旬出爐,中國資本市場深刻變革的征程再次迎來關鍵節點。

  註冊制實行前端市場化准入,對便利企業融資,提升市場活躍度大有裨益。但若對欺詐發行等犯罪處罰力度不夠,可能導致相關案件數量進一步上升,甚至影響改革成效,阻礙改革進程,影響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能力。

  文章指出,資本市場發展必須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依法誠信經營是最基本的市場規矩。然而,近年來資本市場欺詐和造假大案時有發生。康德新、康美藥業財務造假案,五洋建設欺詐發行債券案等更是受到社會廣泛關注。這類違法行為的背後,是較低的違法成本對其威懾有限,甚至催生劣幣驅逐良幣現象。如欺詐發行案件涉眾性強、影響惡劣,但現行刑法刑期設置最高為5年,難以起到充足的懲治、震懾和防範效果。

  隨著新證券法3月正式實施,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民事賠償力度已大為加強。如信息披露違法的頂格處罰已由60萬元,大幅提高至1000萬元。但不少業內人士認為,現行刑法的相關規定仍不能完全反映證券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刑事處罰力度不夠,也未能與新證券法規定的行政處罰責任相匹配,可能制約資本市場長期健康穩定發展。

  近期,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多次強調,堅決打擊各種造假和欺詐行為。嚴懲重罰各種欺詐和造假行為,已為民之所盼,政之所向。有全國人大代表也提出,建議將欺詐發行犯罪調整納入“金融詐騙罪”範疇,將最高刑提至無期徒刑,提高罰金額度,以此補齊刑罰短板。

  在調整具體罪責規定的同時,立體化的民事、行政、刑事追責體系也亟待完善。實際上,在新證券法修訂過程中,暴露出法律制定與市場發展之間存在一定的滯後性;在法律執行過程中,也存在過於看重短期需要、下位規則空白、缺少對配套法律法規及時進行系統更新的機制等問題。更長遠來看,資本市場發展變化較快,制定相關配套修法機制需要引起重視。

  文章最後說,有進有退,罰當其過,資本市場方能成為一池活水。資本市場的規範完善並非一蹴而就,在“全鏈條”的改革當中,要“立體化”完善追責體系,正本清源、去屙除弊,堅決維護良好的市場環境,方能為實體經濟發展作出更大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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