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被請求方法院如何審查?如何決定是否認可和執行?
答:被請求方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後,重點依據安排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進行審查。
第十一條規定了被請求方法院對原審法院管轄權的審查標准,這是認可和執行原審法院生效判決的基礎。第十二條規定了在何種情形下不予認可和執行原審法院的判決,主要包括:原審法院的審判存在重大程序瑕疵、當事人提起惡意“平行訴訟”、違反被請求方的法律基本原則或者公共利益、公共政策。第十三條規定了被請求方法院認為原審法院的管轄違反有效仲裁協議或者管轄協議時,可以酌定不予認可和執行。需要說明的是,根據香港現有法例,此種情形本屬於應當不予認可和執行的情形。為體現“一國”原則,盡可能擴大互認範圍,本安排將其規定為酌定不予認可的情形,意味著被請求方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件情況,認可和執行有關判決。
具體到實務中,受理當事人此類申請後,兩地法院將根據安排規定和具體案情,裁定或者命令是否予以認可,此後,當事人可以憑裁定或者命令申請執行。
問:哪些案件尚沒有納入相互認可和執行的範圍?原因是什麼?
答:《民商事判決互認安排》第三條規定,本安排暫不適用於八類民商事案件的判決,包括部分婚姻家事案件、繼承案件、部分專利侵權案件、部分海事海商案件、破產(清盤)案件、確定選民資格案件、與仲裁有關案件、認可和執行其他法域裁決的案件等。在司法實踐中,這些案件實際數量有限,只占民商事案件的很少一部分。將有關案件的判決排除在互認範圍之外,有的是因為在對方法域沒有同種類型的案件,缺乏互認的基礎;有的是因為雙方相關領域的法律制度存在重大差異,如何解決其互認和執行問題,需要進行專門的磋商。根據安排的規定和雙方在磋商過程中達成的共識,有些類型的判決只是暫不納入互認和執行的範圍,下一步還會根據實際需要,進行專門磋商。比如,雙方實際已就跨境破產協助問題進行磋商。
問:您對下一步兩地司法協助工作的期許和展望是什麼?
答:新時代的中國正闊步行進在“比歷史上任何時期都更接近中華民族偉大複興的目標,比歷史上任何時期都更有信心、有能力實現這個目標”的偉大征程上。習近平總書記親自謀劃、親自部署、親自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這是新時代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的新嘗試,也是推動“一國兩制”事業發展的新實踐。既為兩地拓展深化司法協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同時也提供了新的重大機遇。《民商事判決互認安排》的簽署既是兩地民商事司法協助安排基本全面覆蓋的終點,又是兩地法律界同仁向著更高、更遠目標前進的起點。展望兩地今後的司法協助安排商簽工作,依舊任重道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