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民商事判決互認安排》主要是解決什麼問題?會給兩地民衆帶來哪些實實在在的福祉?
答:《民商事判決互認安排》旨在建立內地與香港特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制度性安排,實現兩地民商事案件判決的異地“流通”,減輕當事人在兩地重複訴訟之累,同時也節省兩地的司法資源。安排共31條,對兩地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範圍和判項內容、申請認可和執行的程序和方式、對原審法院管轄權的審查、不予認可和執行的情形、救濟途徑等作出了全面細致的規定。
盡可能擴大兩地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範圍、最大限度減少重複訴訟,以具體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切實增進兩地民衆福祉,是《民商事判決互認安排》最突出的特點、亮點。具體體現在:第一,在案件類型上,將兩地同屬民商事糾紛的各類案件判決基本全部納入互認範圍。本安排簽署後,加上之前已經簽署的婚姻家事安排,兩地法院90%左右的民商事案件判決將有望得到相互認可和執行。第二,在判決類型上,將兩地生效判決均納入適用範圍。兩地分屬不同法系,法律制度、訴訟程序有較大差異。雙方求同存異、彼此理解,充分尊重對方的審判程序,將各自的生效判決,包括內地的再審判決全部納入。第三,在互認內容上,將金錢判項、非金錢判項均納入互認範圍。香港根據其《外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僅認可和執行其他法域民商事案件判決中的金錢判項。在本安排商簽過程中,雙方秉持“一國”原則,將金錢判項和非金錢判項全部納入互認範圍。第四,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本安排采取了比國際公約更加開放和積極的立場,以多個條文對知識產權案件判決的認可與執行問題做出了前瞻性規定,特別是明確規定了知識產權案件管轄標准、侵犯知識產權的懲罰性賠償以及侵害商業秘密的非金錢責任等,以更好地服務於粵港澳大灣區的創新驅動發展。
問:當事人如何依據《民商事判決互認安排》向被請求方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原審法院的判決?
答:安排簽署後,將在香港轉化為本地立法、在內地轉化為司法解釋後,在兩地同時生效。
安排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為當事人申請認可和執行有關民商事判決提供了明確指引。其中,第七條規定了受理申請的管轄法院,即向內地法院提出認可和執行判決的申請時,向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向香港法院提出申請時,向香港特區高等法院提出。第八條規定了當事人提出此類申請時,應當提交的材料,包括申請書、原審法院的判決書、原審法院的證明書、身份證明材料等。特別說明的是,為更好體現“一國”原則、方便兩地當事人,本安排放寬了對申請材料公證、認證的要求,即只有在被請求方境外形成的身份證明材料才需要依據被請求方的法律要求辦理證明手續。第九條就申請書的主要內容作了細化規定,包括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請求事項和理由、判決是否已在其他法院申請執行以及執行情況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