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組織開展特約監察員聘請、解聘等工作;
(三)組織特約監察員參加有關會議或者活動,定期開展走訪,通報工作、交流情況,聽取意見、建議;
(四)受理、移送、督辦特約監察員提出的意見、建議和批評,並予以反饋;
(五)協調有關部門,定期向特約監察員提供有關刊物、資料,組織開展特約監察員業務培訓;
(六)承擔監察機關特約監察員工作的聯繫和指導,組織經驗交流,加強和改進特約監察員工作;
(七)對特約監察員進行動態管理和考核;
(八)加強與特約監察員所在單位及推薦單位的溝通聯繫,了解特約監察員工作情況,反饋特約監察員履職情況,並徵求意見、建議;
(九)辦理其他相關工作。
第十五條 特約監察員不脫離本職工作崗位,工資、獎金、福利待遇由所在單位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