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身體健康。
第五條 受到黨紀處分、政務處分、刑事處罰的人員,以及其他不適宜擔任特約監察員的人員,不得聘請為特約監察員。
第六條 特約監察員的聘請由國家監察委員會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根據工作需要,會同有關部門、單位提出特約監察員推薦人選,並征得被推薦人所在單位及本人同意;
(二)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對特約監察員推薦人選進行考察;
(三)經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考察情況進行研究,確定聘請特約監察員人選;
(四)聘請人選名單及意見抄送特約監察員所在單位及推薦單位,並在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組織部備案;
(五)召開聘請會議,頒發聘書,向社會公布特約監察員名單。
第七條 特約監察員在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班子產生後換屆,每屆任期與本屆領導班子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一般不得超過兩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