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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共享單車訴訟案:經營者被判退押金
http://www.CRNTT.tw   2018-03-24 14:55:56
 

  庭審中,原告方出示了關於小鳴單車的投訴列表截圖、消費者投訴登記表、原告受理消費者投訴的系統截圖、小鳴單車致廣東省消委會的函、華夏銀行廣州分行關於回復小鳴單車退押事件問題的函等證據,以證明廣東省消委會的主體資格及被告侵害多數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事實。

  悅騎公司對廣東省消委會出具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但認為消費者的投訴存在重複計算的情況,被告不存在不積極配合退還押金的行為。

  原、被告還就雙方存在的爭議問題展開了充分的辯論。

  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廣州市中院認定,被告悅騎公司作為小鳴單車的經營者,在沒有向消費者披露相關信息的情況下,未將消費者支付的押金作專款專用,最終造成部分押金無法退還的事實,損害了消費者群體的合法權益,破壞了誠信經營的市場秩序,打擊了消費者的消費信心,動搖了互聯網經濟繁榮的信任基礎,危及社會公共利益。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被告悅騎公司應承擔民事責任。原告為保護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而提出的公益訴訟請求合理,應結合實際予以支持,原告支出的合理費用,依照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應當由被告悅騎公司承擔。

  法院認為,原告廣東省消委會在公益訴訟中代表的是不特定的消費者,相關法律規定並不排斥消費者向被告悅騎公司另行主張權利,如有消費者本人認為公益訴訟不足以保護其合法權益,仍可依照相關規定主張權利。

  綜上,法院當庭作出宣判,判令被告悅騎公司按承諾向消費者退還押金,如不能滿足退還押金的承諾,則對新註冊消費者暫停收取押金,同時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將收取而未退還的押金向小鳴單車運營地的公證機關依法提存,向未退還押金的消費者公告;以公眾足以知曉的方式向消費者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押金收支、使用、退還等涉及消費者押金安全的相關機制和流程等信息,將披露內容向註冊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並向註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在相關媒體發表經本院認可的賠禮道歉聲明;向原告廣東省消委會支付調查取證、委托律師代理的合理費用共計23054元。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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