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保持知識產權審判隊伍穩定的前提下,建立知識產權法院之間、知識產權專門審判機構之間、上下級法院之間形式多樣的人員交流機制,有計畫地選派綜合素質高、專業能力強、有培養潛力的知識產權法官到有關黨政機關等任職、掛職,可以從立法工作者、律師、法學專家中公開選拔知識產權法官,進一步激發知識產權審判隊伍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2.增強培訓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提高知識產權審判隊伍的思想政治素質、職業素養和專業水平,加強對外交流與合作,努力造就一批政治堅定、顧全大局、精通法律、熟悉技術並具有國際視野的知識產權審判人才。
(二)加強技術調查官隊伍建設
探索在編制內按照聘任等方式選任、管理技術調查官,細化選任條件、任職類型、職責範圍、管理模式和培養機制,規範技術審查意見的采信機制,充分發揮技術調查官對有效查明技術事實、提高知識產權審判質量效率的積極作用,增強技術事實認定的中立性、客觀性和科學性。
五、加強組織領導
(一)加強組織實施
有關地區和部門要高度重視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將其作為推進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和深入貫徹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重要內容,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要抓緊制定實施細則,明確責任部門,確定時間表、路線圖,確保各項工作要求及時有效落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