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全面總結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設立、運行、建設、發展的經驗,提出可複制、可推廣的意見,依照法定程序實施;進一步健全符合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規律的專門化審判體系,有效滿足科技創新對知識產權專門化審判的司法需求。
(二)探索跨地區知識產權案件異地審理機制
充分整合京津冀三地法院審判優勢資源,探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集中管轄京津冀地區技術類知識產權案件,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專門化審判在推動京津冀創新驅動發展方面的獨特作用,為京津冀形成協調創新共同體、實現經濟轉型和科學發展提供有力司法支持。
(三)完善知識產權法院人財物保障制度
1.建立分類管理、定向培養、跟蹤考核、適時調整相結合的知識產權法院法官員額動態調整機制。根據案件的受理數量、增長趨勢、難易程度等,動態調整法官員額,化解人案矛盾,提升司法效率。
2.根據知識產權法院隸屬關係和工作實際,完善經費保障機制,明確知識產權法院購買社會服務的依據,促進知識產權法院財務工作規範化。
四、加強知識產權審判隊伍建設
(一)加大知識產權審判人才培養選拔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