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華衛律師事務所律師聶學認為,由於兒童用藥不管是新藥研發、劑型改良、規格改小等,都存在投入大、產出低,投入和產出不匹配的問題,通俗地說,就是性價比不高,因此企業缺乏足夠的動力研發兒童用藥、改良劑型和改小規格。在此情況下,除了上述配合企業研發改良兒童用藥的措施,還應當在法律法規上對兒童用藥的研發者和生產者給予激勵。
聶學具體舉例說,比如,考慮到新藥研發耗資巨大,研發成功後有二十年的專利保護期。而為兒童研發的新藥,在相同保護期限的情況下,銷售量遠遠不如成人,那麼,對於專門為兒童研發的新藥或者是開展了兒童臨床試驗的新藥,可以考慮延長這類藥物的專利保護期,以讓企業獲得足夠的動力研發兒童藥物和進行兒童臨床試驗。
“此外,對於已經上市的藥物,在招投標的時候,可以規定,具有兒童劑型和規格的藥品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入圍或者某企業有兒童劑型、兒童規格的藥品,能夠成為招投標的加分項。”聶學說。
(來源:法制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