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1月20日電/網評:“九二共識”下的“分權模式”
作者 林義鈜 台中市 診所院長、心臟科醫師
兩岸是否可以達成“和平協議”的方式,實現“分權模式”的“一國兩制”?近日,在北京一場研討會上,有中國大陸學者主張,兩岸各自的憲法文件正是大陸與台灣共同構成統一的憲制基礎,兩岸可共建共享的民意代表組織,這是兩岸的最佳選擇。的確,能提出以兩岸各自憲法為基礎,分享權利的主張,是對“治權”的尊重,值得肯定,實屬難能可貴,因為,長期以來大陸從未依《中華民國憲法》來論述兩岸關係。此外,該學者亦指出另一種是比照港澳,制定《台灣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形成享有較少自治權的“授權模式”。此項“授權模式”,在台灣根本是毫無市場可言,因為長期習慣於台灣憲政生活者,絕不可能接受港澳的“授權模式”。
然而,筆者要指出者,“九二共識”下的“分權模式”,是更適宜當前兩岸分別治理的情勢,也優於“一國兩制”下的“分權模式”。因為,只要在“一國兩制”下,不論“分權模式”亦或“授權模式”的統合關係,事實上,都是“授權模式”,即便是所謂的“分權”亦是在“一國兩制”的授權後,方能享有較多自治權的“分權模式”,仍然沒有跳脫“一國兩制”的框架,讓台灣民眾感受的是,因為大陸授權後,方能享有較高的自治,而非尊重原來就享有的“治權”。
殊不知,“九二共識”之所以成為定海神針,除了是兩岸融合的政治互信之外,其最大的善意正是尊重兩岸各自的“憲政體制”,所以,非常有智慧的不在“一個中國”的內容上多做干擾,因而確立兩岸和平的正向發展,不僅相互尊重各自擁有的政治生活與社會制度,更是確保兩岸人民正常交往與經貿合作的順向發展。更何況,台灣民眾的憲政生活是依據1946年制定《中華民國憲法》,更早於1982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由後者賦與前者分享治權,亦不符合相互尊重各自憲政體制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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