毋庸質疑,在“九二共識”下,為了維護兩岸人民正常交往所簽定的,如ECFA等各項協議,率皆為各自《憲法》授權下的公權力行為,如無各自憲政的權利與義務規範,何以貫徹兩岸在“九二共識”下所簽定的各項協議,及確實保障兩岸人民的互動結果。據此,筆者主張“九二共識”下的“分權模式”是當前兩岸關係妥善治理的“存量”,其體現出的政治意義,正是“一中兩憲”的分別治理”,其主要特性正是兩岸“分治而不分裂”。而未來將如何發展,則是在“存量”基礎上,不斷妥善治理兩岸關係的“增量”結果。誠如中國大陸領導人習近平在中共十九大的政治報告中所言,“尊重台灣現有的社會制度和台灣同胞生活方式”,在“增量”上,願意率先與台灣人民分享大陸發展的機遇,並將擴大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