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保護未成年人是一道社會綜合考題。監護人的盡心盡力為之至關重要。但是總有些個案,因家庭經濟條件,或者突發家庭變故等,造成的未成年人得不到有效保護等。這就要有與之配套的社會福利及救助體系的健全來紓解,比如,社會機構、組織等協作、托管平台的搭建等等。唯有全社會共同努力,才能構建起未成年人安全監護網。
當然,相應的法律知識普及也須即時跟進。畢竟,法的強制規範和督促,有利於家長更自覺地履行自己的監護義務;但首要的是家長知法懂法,才能守法,而這未嘗不是法律具有可執行性的前提條件。總之,“未滿8周歲不能獨處”這一善法下的良治更加重要,否則不具有可執行性,就不能起到應有的作用,就會淪為紙上談兵。
(來源:廣西新聞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