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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擬修草案:未滿8歲兒童不能單獨在家
http://www.CRNTT.tw   2017-08-14 16:40:05
 

  評論分析

  法定孩子不能獨處須有可執行性

  近年來,由於父母監護不到位,未成年人游泳溺水、墜樓等意外事件時有發生。目前,《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面向社會各界征集意見。修訂草案規定——禁止未滿八周歲未成年人獨處(8月12日《南國早報》)。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類似的規定,在其他省份也出現過。比如,《南京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就提出,不得讓未滿六周歲未成年人獨處;根據《廣州市未成年人保護規定》,不得未滿十周歲未成年人獨處。儘管各地在年齡限定上不同,其目的就是督促監護人履行好自身責任,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成長環境,使其免於傷害。

  不過,規定雖好,但是在可執行性上也令人生疑。以南京市的六周歲為例,這一時期的兒童還處在學齡前,自我保護和防範危險的意識比較低,作為家長應對其監護到位,避免因監管疏漏導致悲劇發生。道理都懂,關鍵是如何將這樣的規定落到實處,誰又去監督落實,發生事故後,誰又能按照法律條文較真,去追究監護人的法律責任?

  廣西提出的未滿8周歲不能獨處,同樣也面臨著可執行性的問題。同時,在何為“獨處”也會存在爭議,比如,孩子與家長距離多遠、單獨一人時間多長算“獨處”?畢竟每個家庭條件、環境因素不同,而每個孩子的成長水平也各異,並且一些狀況下,家長並不認為孩子是在“獨處”,這就涉及獨處的界定問題。

  “禁止未成年人獨處”見於立法是好事一樁,這也意味著保護和關愛未成年人,不僅僅停留在社會道德範疇,於家庭而言,更是一種法定的監護責任。同時,唯有法律“長牙齒”,也才能約束未成年人監護人的行為。如,即使未滿8周歲獨處,沒有造成危險或是傷害的後果,也屬於追責範圍。這個“牙齒”如何長出來且並發力,更需要配套政策和措施的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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