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規劃部門負責完善慢行交通系統規劃。
(三)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停車秩序指導和監督管理,會同公安部門指導非機動車停放泊位的施劃和停車標識的設置,會同規劃部門編制城市非機動車停放區域設置導則。
(四)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網約自行車登記上牌和通行管理等工作。
(五)各區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屬地範圍內自行車道、自行車公共停放區等相關配套設施的建設;負責施劃非機動車道路臨時停放點,加強非機動車道路臨時停放點的日常管理。
(六)市工商、質監、網信辦、金融辦、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營管部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自行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五、(運力投放)網約自行車運力投放發揮市場配置作用。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通過發布監測報告等方式,對運力進行動態監測和投放指導。
六、(企業運營)在我市從事網約自行車經營的企業,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擁有保障服務的營業場所和投訴處理、運營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人員。未在我市註冊的企業法人應當在我市設立分支機構。
(一)(材料提供)企業應自覺接受交通運輸及相關行政部門的監督和管理,在開始提供租賃服務前30日,向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提供以下材料:
1、營業執照複印件;
2、電信管理機構頒發的《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複印件;
3、開展互聯網自行車租賃服務的運營模式說明,服務管理、投訴和有關糾紛處理方式等制度文本。
已在我市提供網約自行車服務的企業,應於本意見實施之日起30日內提供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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