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二:
資管、配資、債權轉讓被禁
《暫行辦法》明確了13條監管紅線,明確規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能從事下述行為,分別是:從事或接受委托從事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自行或委托、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發放貸款;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等。
同時,《暫行辦法》還明確,禁止網貸平台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等金融產品;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托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除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等。
焦點三:
去剛兌 未提出牌照制度
明確“合格投資人”制度
《暫行辦法》對出借人也增加合格投資者條款,明確規定參與網貸的出借人與借款人應當實名註冊。貸產生的本息損失。”
而在13條紅線裡,也明確“不得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這些信息將給P2P平台去剛性兌付打下政策基礎。
同時,《暫行辦法》並未提出牌照制度,可見整體的監管思路依舊是事後監管為主,可見行業的准入門檻不會設置過高。不過,《暫行辦法》規定不論是通過傳統渠道,還是互聯網渠道開展金融業務,都必須取得相應主管部門批准的金融業務開展許可,可見政策的天平偏向了傳統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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