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嚴懲暴力傷害司法人員及其近親行為
對干擾阻礙司法活動,威脅、報復陷害、侮辱誹謗、暴力傷害司法人員及其近親屬的行為,將依法迅速從嚴懲處,明確公安機關接警後應當快速出警、果斷處置、堅決打擊,相關部門領導幹部及責任人玩忽職守、敷衍推諉的要嚴肅追究責任。此外,規定還明確了對辦理涉恐、涉黑、涉毒等危險性高案件的法官、檢察官採取出庭保護等措施,嚴禁違法洩露辦案人員的個人信息等。
解讀
近年來,干擾阻礙司法活動的情形有所增加,法官因為履職行為遭受傷害的事件也時有發生。今年2月,昌平法院回龍觀法庭法官馬彩雲被殺害。時隔一個多月後,湖北恩施州鶴峰法院走馬法庭的法官駱同力,在家中被一起民事案件當事人潑汽油縱火燒傷。
何帆表示,規定將保障對象延伸到包括司法輔助人員在內的所有承擔辦案職責的司法人員,將人身、財產權益保護對象從司法人員延伸至司法人員的近親屬,將保障空間從法庭延伸至法院和工作時間之外,確保司法人員在院內安全履職、在院外免受滋擾。
周光權表示,規定編織了抵禦侵害法官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的防護網,具有一定開創性,而且都是看得見摸得著的具體措施,是提高法官職業尊榮,強化組織保障,消除法官個體的後顧之憂的有力舉措。
何海波表示,規定肯定了司法人員和司法工作的特殊重要性,有助於在社會中形成尊重司法、崇尚法治的氛圍。但文件的規定還有待於在實踐中細化和落實。例如對法官、檢察官的人身保護,需要公安等相關部門的配合,對法官、檢察官職業和人格的尊重,更有待於社會公眾的理解。這些都需要大力宣傳和普及,也需要通過實際案例確立起規矩。
(來源:京華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