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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仲裁:擴張管轄權,解決爭端還是挑事?
http://www.CRNTT.tw   2016-06-02 12:05:19
上圖為2015年11月30日,荷蘭海牙和平宮內,“仲裁庭”正在進行南海仲裁案聽證會。圖片來自於PCA(國際常設仲裁法院)官網。
  中評社北京6月2日電/【編者按】所謂的“南海仲裁案”實體裁決宣布在即,海內外對之報以極大關注。既然要談國際法,我們就在法言法地辯個明白。為此,中國國際法促進中心發起組織了“南海法律研究組”。 研究組由10位中國國際法年輕學者和律師自願報名組成,針對所謂“南海仲裁案”管轄權階段程序、管轄權裁決以及實體階段程序等5個課題進行研究。中國評論通訊社和澎湃新聞近日聯手,陸續刊出此次研究結果,為“南海仲裁案”提供客觀理性的法律分析,發出中國年輕學者和律師的聲音。

  本文是南海仲裁案系列研究報告第四篇,旨在論述國際法庭或仲裁庭管轄權的擴張及其負面影響。原標題為《“中菲南海仲裁庭”管轄權擴張主義及其後果分析》,現標題為編者所擬。

  正文:

  近年來,國際法庭或者仲裁庭在海洋爭端領域的“管轄權擴張主義”日趨明顯,這集中體現在對海洋爭端中的附帶性領土爭端擁有管轄權上。本次南海仲裁案中包括Wolfrum仲裁員在內的一些學者認為,在為解決海洋爭端之必要情勢下,《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強制爭端解決程序對附帶於海洋爭端的領土爭端可以變相、甚至直接地具有管轄權 。

  那麼這種管轄權擴張主義的理論和實踐,能否經得起嚴謹的法理分析?是否真正符合《公約》要義呢?

  “隱含管轄”和“釜底抽薪”:管轄權擴張的兩種體現

  “混合爭端”是指在海洋爭端中同時出現必須要解決的領土主權爭端。在涉及“混合爭端”的海洋法理論和實務中,主要存在兩種表現形式的管轄權擴張主義。

  第一種管轄權擴張主義的體現,是直接對附屬於海洋爭端的領土爭端進行管轄的“隱含管轄權”理論。一些國際法學者認為,《公約》第287條下的四類司法機構,基於“隱含管轄權”,可以超越《公約》的限制,對於海洋爭端中同時出現的附帶性領土爭端具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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