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擴張不利於海洋爭端的和平解決
管轄權擴張,不僅在一般意義上會對海洋爭端的和平解決產生負面影響。具體到南海這一特定地區,也會增加南海地區的不穩定性。
先從一般意義上來談談管轄權擴張對海洋爭端和平解決有哪些負面影響。
無論是對混合爭端中涉及領土爭端的“隱含管轄權”還是繞開領土爭端直接裁決海洋權益的“釜底抽薪”做法,都將可能對海洋爭端的和平解決帶來負面影響。尤其是後者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得到了世界有識之士的共鳴。
正如澳大利亞著名海洋法專家克萊因所指出,從《公約》第298條的規定看,任擇性例外條款並沒有排除認定島礁地位的情形,只要當事方達成協議,法庭或仲裁庭對島礁地位問題可以具有管轄權。但當一方通過任擇性例外條款聲明排除劃界爭端時,法庭或仲裁庭如果仍裁決對島礁地位問題具有管轄權,那麼這種第三方爭端解決機制會阻礙爭端雙方通過自己的方式達成海洋劃界爭端的和平解決。
更重要的是,一旦法庭或仲裁庭無視爭端一方排除管轄權聲明,作出島礁地位問題的相關裁決,實際上是單邊幫助提起方擁有了進行下一步海洋劃界談判的籌碼,間接影響了不利方的領土主權主張。
這種表面強力推進“國際海洋爭端解決”機制繼而推動“國際海洋法治發展”的努力,卻刻意違背當事國明確主權表達的做法,對真正的海洋法治來講,將可能會取得抽象勝利,卻遭受實質損害的結果,從而違背《公約》爭端解決機制和平解決海洋爭端的初衷。
首先,由於直接管轄“混合爭端”中的領土爭端或者採取“繞開領土爭端和海洋劃界”而直接審理“海洋權益”的做法,將可能嚴重損害當事國的意思自治和國家利益,從而對具體仲裁裁決的實際承認和執行產生巨大障礙,也可能激化爭議雙方的矛盾,從而違背《公約》爭端解決機制和平解決海洋爭端的初衷;其次,已經參與《公約》的成員國將重新審視其基於298條所進行的任擇性例外聲明的有效性,《公約》爭端解決機制甚至《公約》的權威性和可接受度將可能產生無法估量的損失;最後,尚未參加《公約》的國家,也可能由於強制仲裁程序對其海洋利益潛在的限制,而堅定不參與《公約》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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