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稱“身邊人”惹禍
檢察官:你對指控犯罪事實有異議嗎?
被告人:有。
檢察官:都對哪些事實有異議?
被告人:我沒有收受海南展創光電技術有限公司董事長鄭毅鬆的150萬元,而且我以60萬元轉讓給鄭毅鬆的轎車,是多收了錢,而不是變相受賄。我侄子所留下的顔培軒的80萬元,和我也沒有什麼關系……
在庭審中,針對檢方指控,盧勇辯稱,當時,海南展創光電技術有限公司董事長鄭毅鬆通過楊某送給他50萬元。而他則主動要求他們辦理一個銀行卡,以便他把這50萬元退還給他們。他也不知道卡裡面怎麼反而又多出來100萬元。
盧勇還稱,顔培軒於2011年1月送給自己300萬元,當時他已經要求侄子將錢全部退回,但誰知侄子聲稱為了擴建豬場留用80萬元。這算是侄子向顔培軒借的錢,兩者是借貸關系,和自己沒關系,更不能認定是自己受賄。
盧勇稱:2013年,掛靠在某安裝工程公司的鐘臣送給他30萬元港幣,然而,在上班第一天,他就指示秘書將錢全部退回,但秘書并沒有按照自己的要求去做。
記者了解到,盧勇還對捐給老家學校的10萬元、陳某彬送的30萬元、張某現送的30萬元等多項指控提出異議,認為都是家人或秘書在收錢或不按時退贓,和自己沒關系,不能認定為受賄。
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級法院一審宣判,盧勇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