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錢“原則”很奇葩
記者了解到,任職四年、受賄超900萬元,但盧勇收錢也是有“原則”的:一是不熟的人送錢,不收或不全收;二是收了錢未辦成事,必須退錢。
2010年6月中旬,新奧洋公司向澄邁縣政府申請將138畝土地旁邊的90畝土地整合後給新奧洋公司,但需要進行征地、拆遷。2012年1月,公司董事長顔培軒通過中間人張環宇約盧勇吃飯,席間談及辦理土地征地和拆遷事宜,盧勇答應馬上辦理。
飯後,張環宇將一個裝有100萬元現金的紙箱搬到盧勇的車上。這年3月,盧勇讓人將其中的90萬元退給顔培軒,并稱餘下10萬元已捐給某小學,并將收據交給顔培軒。
後來,該公司取得工業用地138畝,公司董事長顔培軒為了讓盧勇幫忙辦手續,在2010年端午節送給盧勇20萬元現金。
2010年6月,顔培軒通過別人介紹認識盧勇的侄子後,就請其幫忙辦理新奧洋公司土地過戶和用途變更,承諾事成後酬謝300萬元。後來手續順利辦成,顔培軒向其侄子奉上300萬元。
2011年春節前,其侄子將收受300萬元的事情告訴盧勇。盧勇聽後十分惱怒,聲稱“關系不熟,錢不能要”。隨後,其侄子退回220萬元現金,并稱餘款80萬元被他用於養豬,案發時仍未歸還。
沒辦成事錢得退是其“另一原則”。2010年至2011年間,海南新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老城開發區取得了302畝土地使用權。2010年上半年,新某公司副總經理陳某彬在盧勇的儋州市老家送給他10萬元。次年6月,陳某彬又送給盧勇20萬元。在項目開發期間,盧勇經手辦理了新某公司土地過戶和項目施工報建等事宜。
後來,陳某彬又托盧勇為其找地搞開發,并送給盧勇50萬元。但是,盧勇沒能幫陳某彬找到土地,2012年下半年,他讓妻子退還陳某彬50萬元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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