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顯示,在企業家涉案罪名方面,腐敗類相關的罪名占據絕對多數。其中國企企業家涉案罪名排名前三位的是受賄罪278例、貪污罪66例、挪用公款罪21例,這三類犯罪案例共計365例。與去年相比,數量有所增加。
而民企企業家涉案罪名排名前三位的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27例、行賄罪20例、單位行賄罪19例。可見,民企企業家涉及腐敗類犯罪以行賄類犯罪為主,且該類罪名在民企企業家犯罪罪名的排名上,亦居於前列。
“企業家的犯罪案件往往有隱蔽性,經常以企業作為掩護或作為載體,這就造成司法機構往往不能很快或很有效地查處。”趙憲明認為,紀委調查案件能够有效地聯動公安、檢察、法院等各個司法部門。此外,一些案件可能受到不同利益部門的掩護,涉及到的層面較多,紀委的介入調查可以有效排除各種幹擾。
在腐敗類案件中,一個顯著的特點是窩案、大案頻發。在2015年企業家犯罪案例中,中石油、中移動、南航等幾家特大型國企均有多位高管落馬,成為窩案典型。另外兩個典型的案例是廣州廣日集團和廣州輕工工貿集團,幾乎都是領導層全軍覆沒。
與此同時,反腐敗工作也越來越受重視,作為從中央到地方一項重要舉措,在可以預測的一段時期內,反腐敗工作仍將持續推進,并有進一步深化的趨勢。
“作為政府來說,反腐倡廉是順應民意,也得到民心支持。從企業家角度來看,反腐工作主要對國有企業的高管產生管制和約束。”孫大午案的辯護人之一、北京京鼎律師事務所主任張星水律師在接受法治周末記者采訪時說,民營企業家本身并非反腐敗打擊的對象,但一些民營企業在市場交易中,在審批、招投標、與政府合作等方面可能和國企或者政府官員打交道,存在行賄犯罪的風險,可能淪為腐敗的幫凶。
劉俊海則認為,反腐本就是為抑制犯罪,促進公平市場環境,但各地尚存在監管者懈怠的情況,目前的反腐倡廉目標還遠遠沒有達成。
“總的來說,正在自上而下的規範權力的運行。但我覺得不僅治標還應治本。下一步反腐工作將進入新的階段,要讓籬笆扎得更嚴,紀檢監察部門應該更有作為,特別是在違法犯罪行為出現一些苗頭和趨勢的時候,就應將其掐掉。”劉俊海表示。
金融領域成為案件高發區 P2P金融理財成了詐騙重災區
從近年的企業家犯罪案例統計數據來看,企業投融資一直是重要的風險點之一。《報告》分析指出,盡管近年來國家多次采取促進民營企業融資的政策,但執行效果仍然不盡如人意。時至今日,民營企業的融資環境仍不樂觀。
在這一背景下,民營企業發展過程中急需的資金問題得不到解決,轉而尋求通過對銀行高管行賄以及民間借貸等模式,以籌得資金。因此,圍繞融資環節的民營企業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衆存款、騙取貸款等犯罪相對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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