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2月30日電/群眾上門報案,卻以種種理由推諉不作為,怎麼辦?昨日記者從公安部獲悉,為有效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受案立案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依法懲治違法犯罪活動,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公安部在深入調研論證的基礎上,制定印發了《公安部關於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要求,對於群眾報案、控告、舉報、扭送,違法犯罪嫌疑人投案,以及上級機關交辦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案件,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公安機關各辦案警種、部門都必須接受,不得推諉。群眾上門報案的,應當場進行接報案網上登記,當場接受相關證據材料,當場出具接報案回執並告知查詢案件進展情況的方式和途徑。對於報案時違法犯罪活動正在進行以及其他情況緊急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先出警進行緊急處置,處置完畢後在24小時內完成接報案登記。
《意見》首次對公安機關行政案件受案審查、刑事案件立案審查的期限作出規定。行政案件受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4小時,疑難複雜案件受案審查期限不超過3日。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立案審查期限不超過7日;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法律、法規、規章等對受案立案審查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根據《意見》,省級公安機關須完善執法辦案系統功能,實現接報案、受案立案工作信息全要素網上記載、全流程網上運轉;逐步將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與信息智能關聯,實現接報案和受案立案辦案結案全過程可溯式管理。案件相關信息將通過公安機關互聯網平台和移動終端,依法及時向案件當事人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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