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在2005年,北京市交通局原副局長、首發公司董事長兼黨委書記畢玉璽被法院認定受賄、私分國有資產1304萬餘元,最終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國家體育總局拳擊跆拳道運動管理中心原副主任趙磊涉賄案,北京高院的終審判決更是明確了與《刑法修正案(九)》的關聯。
趙磊被指控利用職務便利,為河南省跆拳道項目提供幫助,並接受對方賄賂款30萬元,一審獲刑10年。趙磊不服上訴,2015年11月,北京高院終審判處趙磊有期徒刑3年。
北京高院認為,一審法院根據趙磊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正確,審判程序合法。鑒於在審理期間《刑法修正案(九)》公布實施,根據從舊兼從輕的原則並結合本案的具體情節,最終以受賄罪判處趙磊有期徒刑3年。
專家表示,在刑九實施之前的司法審判裡,法院裁量問題官員的刑期,一般會將數額作為主要的判罰依據,貪得越多,刑期越重。學界通常稱之為“唯數論”。
而根據《刑九》的立法精神,在司法實踐中,法院的裁判從“唯數論”轉變為越來越強調數額加上情節的綜合因素考量。
官員經濟犯罪的數額是司法裁判的重要情節,但在審理受賄案件時,法庭還要考慮當事人有沒有索賄、有沒有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有沒有立功等等因素。
也就是說,判決考量的因素越來越多,越來越客觀。
沈培平案件中,他的揭發檢舉,被法院認定為“重大立功表現”,因此被法院從輕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