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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戰以來日本“和平憲法”所確立的和平反戰思想在日本社會已深入人心 |
中評社╱題:新世紀以來日本修憲運動的新面向 作者:黃繼朝(廈門),廈門大學台灣研究院、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協創中心博士生
日本參議院和平安全法制特別委員會9月17日強行表決通過了新安保法案,這使得以解禁集體自衛權為主要內容的該法案獲參議院最終通過成為定局。日本社會反對新安保法案的浪潮也空前激烈。新世紀以來,修憲運動在日本逐漸蔚為風潮,呈現出一種加速之勢,不管是當前的執政黨自民黨,亦或是最大的在野輪替黨民主黨,雖然它們的施政理念可能有所不同,但都堅決主張修憲或“論憲”,並在執政過程中積極踐行修憲方針,試圖通過修改“和平憲法”加快日本擺脫戰後體制,邁向“正常國家”的步伐,重新成為亞洲的政治、軍事大國。概論而言,新世紀以來日本修憲運動的新面向主要體現在正面法律程式修憲、周邊立法迂回修憲以及借助外力修憲三個方面。
正面法律程式修憲
在日本憲法至上的法治精神可以說是深入人心,任何涉及憲法的修改都要嚴格遵守憲法規定的修憲程式,因此一直以來雖然日本右翼保守勢力不斷加緊修憲行動並取得了一定的實質性成果,但也始終尚未實現對憲法本身的任何修改,而日本國內亦始終存在著對“自衛隊合法”、“海外派兵”等是否違憲的質疑和爭論。於此情勢下,日本右翼保守勢力意識到只有徹底修改憲法第九條,才能使得已存在的“違憲”事實“合憲化”,才能真正突破戰爭權和軍隊權的限制,為日本邁向政治、軍事大國掃除障礙。鑒於此,21世紀以來日本右翼政府開始全力助推正面修憲的進程,促使修憲從輿論鬥爭、政治鬥爭等非嚴格的法律層面進入具體的法律運作過程,在法律程式層面加速修憲步伐。
2000年1月,在自民黨與部分在野黨聯手推動下,國會眾參兩院分別成立“憲法調查會”,開始將修憲正式提上政治日程。憲法調查會對各政治派別有關修憲的觀點及主張經過長達五年的調查與整,於2005年4月出台了結論為“多數意見主張修改憲法”的《眾議院憲法調查會報告》。該報告結束了日本朝野長期以來關於“是否修改憲法”的爭論,在制度運作上確立了應當修憲這一明確的方向,使修憲進入了具體法律操作的實質性階段,邁出了歷史性的重要一步。2007年8月7日,根據《國民投票法》第六章的規定,憲法調查會改為憲法審查會,並開始履行憲法修改的有關職能。雖然不久後由於政局動盪,為了穩固政權審查會長期處於停滯狀態。但在2011之後,隨著美國全球戰略的東移,日本的民族保守主義又重新抬頭,要求明確自衛隊地位,擴充自衛隊權力,復興政治、軍事大國。由此“憲審會”被重新啟動並快速運轉起來。
為保證修憲的順利實現,制定一部修憲的相關程式法是日本修憲戰略的重要基礎和前提條件。雖然憲法第96條有關於憲法修改的相關規定,但在規則細化、法律的可操作性上還無法保證修憲戰略的真正展開和實施。早在2001年11月,“憲法調查推進議員聯盟”就提出了《國民投票法案》和《國會法修正案》兩項法案,《國民投票法案》規定在國會提出議案後60—90天內進行國民投票,若結果中贊成票超過有效投票的1/2,政府即可著手公佈修憲。《國會法修正案》規定修憲原案動議人數為眾議院100人、參議院50人;動議後經國會審議,通過後交由國民認可。①修憲派試圖以此來為修憲進程鋪好程式道路,可惜未獲國會審議通過。2007年5月18日,日本眾議院以確定第 96 條修憲原則的具體規則為目標,通過了 《日本國修憲程式的相關法》(簡稱《國民投票法》)。《國民投票法》主要圍繞國民投票的實施、效力、投票的無效訴訟及再投票等關於國民投票的主客體、具體過程和法律救濟制度做了詳盡的法律設計。儘管該法與日本憲法下的相關法律仍存在一些協調上的問題甚至矛盾,但通過延期施行的規定,一些法律衝突必然無法影響到該法成為日本修憲急劇推動進程中的關鍵一環。《國民投票法》使日本在修憲問題上實現了立法上的突破,從而也就為日本成為 “正常國家”提供了程式上的法理基礎。
雖然憲法審查會、《國民投票法》為日本修憲提供一定的法理基礎,但由於憲法關乎一國根本大計方針,維繫一國政治命脈,而日本憲法至上的法治精神以及“和平憲法”的和平反戰理念亦早已深入人心,因此日本右翼政府一時之間仍難以實現正面修憲的重大突破。
周邊立法迂回修憲
21世紀以來,雖然小泉、安倍等日本右翼勢力主導下日本政府修改“和平憲法”的願望異常迫切,但由於憲法的特殊性與民意的劇烈反對,直接正面地修改憲法一時難以推動,日本右翼政府更多是通過加緊周邊立法不斷地加強自衛隊力量與海外派兵,以此來增強軍事實力,執行一種迂回修憲戰略。“9·11”事件後,2001年10月29日,為配合美國出兵伊拉克,借反恐名義,日本參議院通過了《反恐怖特別措施法案》、《自衛隊法修正案》和《海上保安廳修正案》3個法案。這3個法案突破了日本自衛隊海外派兵的諸多限制,被看作是日本戰後安全保障政策的一個歷史性轉捩點。2003年5月,利用“朝核問題”日本國會眾議院通過了爭議已久的“有事三法案” 即《應對武力攻擊事態法案》、《自衛隊法修改案》與《安全保障會議設置法修改案》,允許自衛隊根據預判的攻擊採取“先發制人”手段,實質上一定程度上恢復了“交戰權”。2004年7月,日本通過了《支援伊拉克重建特別措施法》,同年年底向仍處於戰爭狀態的伊拉克派兵,實現了行使“集體自衛權”的突破。②同時,日本內閣會議批准了2004年度《防衛白皮書》。參與“國際活動”被列為自衛隊的基本任務,把自衛隊赴海外執行任務的性質從原來的“附屬任務”,提升為“本職任務”,旨在使日本海外派兵制度化、永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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