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時間以來,因地名、物名等公共領域通用名稱被注册為商標,而引發的商標維權訴訟頻發。繼逍遙鎮胡辣湯、潼關肉夾饃及庫爾勒香梨之後,青花椒又引發輿論關注。因店招含有“青花椒”三字,近日,四川多家餐館被上海萬翠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訴至法院。
一樣是被訴者深感“鍋從天上來”,一樣是網友集體吐槽。一位被訴的餐館老板朱某某稱:我們四川人吃青花椒、賣青花椒幾百年、幾千年了,卻因為店招上有“青花椒”就被告上法庭,簡直是豈有此理。還有的店家以拆除“青”字來應對。更多的被訴者走到一起,組建應訴者聯盟,合力以法律手段抗辯。
其實,這些案例都涉及兩個共同的問題:一是通用名稱能否注册為商標?二是已合法注册的含有通用名稱的商標,權利邊界在哪裡?
根據《商標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僅有本商品通用名稱的,不得作為商標注册。但是《商標法》并未絕對禁止使用通用名稱注册商標,如通用名稱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且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册。此外,通用名稱也可跨類別注册商標。
比如,蘋果作為水果的一種,是通用名稱,不能注册在蘋果本身上。但“蘋果”可以注册在手機、手表、平板電腦、服裝等其他品類上。蘋果作為手機商標已合法注册,其他手機廠商如使用未注册的“蘋果手機”來標識自己的產品,就可能構成商標侵權。
回到青花椒之爭。當我們使用青花椒這個通用名稱時,它既可以指代一種植物,也可以指代一種香料。餐館老板朱某某所稱的“我們四川人吃青花椒、賣青花椒幾百年、幾千年了”,這裡的青花椒指的就是一種香料。
城市的大街小巷中,“青花椒魚”或“青花椒烤魚”雖不如“沙縣小吃”般星羅棋布,但也尋常可見。這裡的青花椒,更多指代該款菜肴中含有青花椒香料,或有青花椒的特定味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