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未成年人刑責年齡是否調整問題,在10月12日舉行的記者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審議稿擬“兩條腿走路”,一方面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另一方面,統籌考慮刑法修改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關問題,在完善專門矯治教育方面做好銜接。
當前,未成年人犯罪已經成為不可忽視的社會問題。尤其是,一些未成年作惡者的作案手段極其殘忍,犯罪情節極其惡劣,令人不寒而栗。但是,這些作惡者由於年齡較小,不滿16周歲,或者不滿14周歲,以至於無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從而逃脫法律制裁。這種“一放了之”的辦法顯然無助於公平正義的實現。
根據現行刑法,未滿14周歲的人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這相當於低齡身份成了施暴者肆意妄為、欺淩他人、為非作歹的“護身符”。無論其如何囂張跋扈,也體驗不到無視規則、肆意作惡的任何後果,不會樹立起對法律的敬畏意識。而體驗不到懲罰的作惡,只會讓未成年作惡者更加有恃無恐,難以管教。
法律不能管,家長不會管,學校不敢管的現狀,既不利於罪錯“熊孩子”的行為矯正,也不能有效撫慰被害人及其家屬,更不利於民衆安全感的提升。據報道,一些地方發生未成年人犯罪事件後,由於其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只能繼續在原學校就讀,進而引發學生家長的聯合抵制。這種做法無疑是人之常情。
因而,不能“一放了之”有著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的做法,體現了有關部門正視未成年人犯罪,懲戒罪行滔天的低齡作惡者的決心。
當然,對於低齡犯罪未成年人,雖然不能一放了之,但“一關了之”也未必是好辦法。除了極端惡性犯罪外,針對危害不大的犯罪行為,不妨將其送入工讀學校實施專門矯治,讓其接受行為矯正,心理幹預和適當懲戒,不再到處闖禍。而如果不分青紅皂白地一味投入牢房,不僅無助於犯錯未成年人改過自新。
所謂的“兩條腿走路”,就是用刑法手段懲治低齡作惡者,同時做好刑法與未成年人保護法的銜接,建立工讀學校矯治“熊孩子”。做到教育、保護、懲戒的有機結合,協調配合。既不放縱極端作惡者,又不拋棄知錯能改者。這樣才是真正地對未成年人的未來負責,對被害人負責,對公平正義負責。(來源:法制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