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有的,該罪名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目前尚未查到以該罪名被判的信息,但有已經立案的案例。
1月22日,在雲南西雙版納景洪市,曾旅居湖北武漢的酈某某出現咳嗽等症狀,被120急救車轉運至西雙版納傳染病院隔離。酈某某趁醫務人員處置其他病人時逃離醫院。當地衛健和公安部門多方調查,確定患者已到其妹妹在景洪市某小區的家中。
醫務人員、民警趕到該小區對患者進行反複勸說,并於當晚23時50分將酈某某及其親屬等4人安置到傳染病院住院觀察。1月24日,酈某某被確診為新冠肺炎患者。
在隔離住院期間,酈某某一度采取拒絕打針吃藥、謾罵醫務人員等方式抗拒治療。期間還存在用手撕扯醫務人員防護口罩等行為。在醫生進行勸阻時,酈某某向樓下任意吐痰,聲稱要將自己的病傳染給別人,并用手機拍攝視頻在網上傳播。
1月24日,景洪市公安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酈某某立案調查。2月3日,在酈某某治愈出院後,警方對其采取強制措施。
疫情防控期間,哪些行為適用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哪些適用妨礙傳染病防治罪?
2月6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對兩罪的適用作了規定。根據該《意見》,對以下兩種情形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是,已經確診的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