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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成藥命名應具合法性與合理性
http://www.CRNTT.tw   2017-02-26 13:38:22
 
  綜上,《征求意見稿》中的部分內容違背了“法不溯及既往”“信賴利益保護”兩個法律原則。筆者并不認為法的安定性壓倒一切,任何法律在不適應社會經濟政治發展的情況下都應被修改以促進生產力發展和社會進步,但這一改革不應無限制的向前追溯,這其中所應付出的代價也不應由遵守既定法律的企業來承擔,否則這就是對法治原則的踐踏。

合理性存疑:教條主義的窘境

  在合理性方面,《征求意見稿》所遭到的質疑更多來自其規定的教條主義。《征求意見稿》將“速效”“精”“靈”“降糖”等詞匯認定為具有暗示、誇大療效的詞匯,應避免使用。這一做法的初衷無可厚非,但其所做出的認定有失公允。

  以“速效救心丸”中的“速效”二字為例。在“速效救心丸”這一藥品通用名稱中,速效二字并非具有暗示性或者誇大療效的詞匯,其更多的是突出這一藥品作為急救藥品的本質。這一解釋并非生搬硬套,而是其語義範圍內的解釋,最多可以理解為擴大解釋,并不違背法律解釋的技巧。同理的還有“風油精”中的“精”字。在“風油精”這一藥品通用名稱中,“精”字也不是具有暗示性或者誇大療效的詞匯,其與食品名稱中的“麥乳精”是同樣的含義,即由某些物質中濃縮提煉而來。通過以上分析,我們不難得出結論:《征求意見稿》中的一些列舉,帶有“一刀切”的教條主義色彩,并不能很好地完成命名指導原則這一重任。

改革之道:依法合理行政兼顧社會平穩發展

  《征求意見稿》在經過分析之後,存在著不合法、不合理的問題。《征求意見稿》的提出,本是為了規範中成藥通用名稱的命名,促進中成藥向著規範化、專業化方向發展,其用意甚好,但缺乏法治社會中法治政府應具有的法治理念,將消耗政府本就薄弱的公信力,加劇信任危機,降低經濟發展活力。為實現《征求意見稿》的初衷,政府應嚴格依法行政,在依法行政的基礎之上協調利益,促進經濟社會的平穩過度和發展。

  依法合理行政可以采用以下幾種方式:第一,在立法活動中并非絕對禁止法律溯及既往,但應基於重大公共利益,且在一定限度內進行。如果一定要制定溯及既往的《中成藥通用名稱命名指導原則》,則必須完成對“重大公共利益”的論證,且切實做到“在一定限度內”。第二,政府必須意識到,《征求意見稿》中的內容已經侵害到有關企業的信賴利益,如果一定要實行,政府需要對這些因信賴政府行為而遭受損失的企業進行補償。而不是認為企業理所應當的進行配合且不能索要補償。第三,要做到合理行政,必須對《征求意見稿》中的內容進行論證,防止“一刀切”的教條主義做法對民族醫藥帶來巨大傷害。(來源:中國中醫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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