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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成藥命名應具合法性與合理性
http://www.CRNTT.tw   2017-02-26 13:38:22
 
  由此可以得出,《征求意見稿》中“本指導原則不僅適用於中藥新藥的命名,也適用於對原有中成藥不規範命名的規範。”的規定,違背了“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原則。

第二,是否違背了“信賴利益保護”原則?

  “信賴利益保護”是行政法基本原則之一。制定《征求意見稿》這一部門規章的活動,屬於行政立法行為,理應受到“信賴利益保護”原則的約束。

  分析《征求意見稿》的內容可以發現,《征求意見稿》所針對的項目為中成藥通用名稱。中成藥通用名稱屬於中成藥藥品說明書及外包裝必須標注的事項。這次的《征求意見稿》將中成藥通用名稱的更改範圍界定為“不僅適用於中藥新藥的命名,也適用於對原有中成藥不規範命名的規範”,也就意味著一旦《征求意見稿》獲得通過,將出現大量企業需重新印制說明書、外包裝,給企業增加了不小的成本。這些成本的增加,并非企業的錯誤,反而是企業嚴格遵守政府規定帶來的後果:中成藥通用名稱由原衛生部藥典委員會制定并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只有信賴政府這一行政行為,嚴格使用通用名稱,將其標注於說明書與外包裝之上,才會因《征求意見稿》的通過而付出重新印制說明書、外包裝的成本代價。《征求意見稿》中顯然未考慮清楚應如何應對這一情況,也未提出應給予企業一定經濟補償等措施,反而認為企業的配合是理所應當。上述做法,正是對企業的信賴利益的漠視,是對“信賴利益保護”原則違背。政府必須為信賴它的企業保駕護航,幫助企業減少損失,否則政府將失去公民的信任,甚至由此引發“信任危機”,喪失政府合法性。

  另外,還有一些特殊的企業的信賴利益需要引起重視。“雲南白藥”系列品牌在中成藥市場中占據不小比例,其王牌產品之一的雲南白藥氣霧劑更是暢銷多年的明星藥品。但依據《征求意見稿》的規定,雲南白藥氣霧劑將不再存在於市場之中:雲南白藥氣霧劑作為該中成藥的通用名稱,將被禁止使用“雲南”這一地名。即使按照《征求意見稿》中“對於沿用已久的藥名,如必須改動,可列出其曾用名作為過渡。”的方式進行修改,雲南白藥集團也將受到巨大衝擊,必須重新培育這一藥品的知名度,如果再考慮到“雲南白藥”已經具有的國際知名度將付之東流,這是對企業信賴利益不小的損害。針對這種特殊情況,《征求意見稿》中也并未做出特殊的處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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