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華民國憲法的“反獨”價值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台灣當局不承認大陸為一個“國家”,無法適用與其他國家保持關係的法律架構。(17)這樣有助於維護“兩岸一中”架構,具體分析如下:
第一,該憲法雖會強化台灣主體性意識,但大體上還是維持著“兩岸一中”的架構。具體說來,原因有三:一是中華民國憲法經過七次“增修”後,雖然其“一中憲法”的性質已經松動,但其關於領土範圍的規定證明其仍是一部“一中憲法”,是維持兩岸同屬一中的重要連結。這也是大陸強烈反對民進黨妄圖修改或重新制定憲法的主要原因。二是中華民國憲法在台灣地區發揮著重要的規範作用。台灣當局對它進行了七次“增修”,台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也針對它在實施過程中的各種問題進行了600多次司法解釋,這說明了它在台灣地區的重要性。三是中華民國憲法在目前兩岸互動中發揮著某些“正向”作用。目前國共交流的政治基礎是“九二共識”,而國民黨之所以承認“九二共識”則是因為其堅持中華民國憲法,因此,中華民國憲法為兩岸互動提供了憲法一中的基礎。
第二,該憲法是目前大陸在島內反對台獨、維護統一的重要憑籍。具體說來,原因有三:一是目前大陸的管轄權在事實上尚未及於台灣的情況下,大陸方面若想遏制台獨就必須依靠島內的政治力量,而中華民國憲法則是他們重要的“法理武器”。二是中華民國憲法規定的領土主權範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的領土主權範圍是重疊的,這種對於“一個中國”的認定是島內台獨的重大障礙。李登輝、阿扁主政時期曾先後提出“兩國論”、“一邊一國論”,但僅限於領導人的政治表態,並未上升至法律層面。根據中華民國憲法,中國的主權仍然是完整的,雖然期間也經曆了政黨輪替,但這一憲法事實並未改變。(18)三是台灣所謂的中華民國憲法規定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盡管國號是中華民國,但卻不折不扣地維護了“一個中國”。該文件也是大陸方面在法理上宣稱兩岸同屬“一中”的重要依據,默許這個“一中框架”法律文件以及法律體系的存在及運行,對於維持兩岸和平、維護“法理一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三,該憲法蘊含著“未來統一”的價值。首先,中華民國憲法是一部“統一憲法”,其增修條文的前提是“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應利用中華民國憲法的“一中”精神和主張“中國”、“一個中國”和“終極統一”等積極元素來維護和實現未來統一。其次,這部憲法雖有“在統一之前”的表述,但也承認該憲法僅在台灣地區運作,且兩岸暫時處於“分治”狀態。只有承認兩岸暫時“分裂分治”,才有兩岸將來走向“統一”的問題,這正是兩岸統一的法理依據。
誠然,中華民國憲法在特定時期具有某些正向價值和意義,但不能無限放大這種價值和意義。隨著未來兩岸關係的發展,其負向作用會逐步顯現並呈擴大態勢,到了一定階段其必會成為我們實現統一的重要障礙。從台灣方面來看,憲法是台灣“主體性”的標志性要素,是其政權合法性的重要象征,具有強烈的政治符號意義。台灣當局及其民衆對該憲法的長期堅持,將增加未來統一談判中我方跟我方討價還價的籌碼,進而增加兩岸統一的難度。
總之,中華民國憲法問題是一個政治問題,必須堅持按照政治問題的標准(即是否有助於維護和實現國家統一)來對其進行評判。以此標准來看,前期其積極作用和消極作用並存,後期其消極作用凸顯,積極作用衰微。
未來中華民國憲法問題的處理思路
如何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下,界定清楚台灣所謂憲法及法律制度在整個中國(包括大陸和台灣)的憲法與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解決兩岸在這一問題上的分歧,是一個非常重要而又極具現實意義的研究課題。筆者認為,未來對中華民國憲法的處置,具體可分為以下兩個階段來進行:
(一)兩岸統一前的處理方案
在兩岸統一之前大陸方面不會承認中華民國憲法?因為在這一時期,中華民國憲法常常被台灣方面用來訴求“主權獨立”地位,強調台灣當局作為曆史上中華民國的延續狀態,用以佐證所謂中華民國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具有對等地位的政治實體。在這一情形下,倘若大陸方面承認中華民國憲法,就意味著承認了“獨台”,這不僅會給未來的統一設置諸多障礙,甚至會導致“兩個中國”。當然,大陸也不會完全否認中華民國憲法,因為畢竟其有助於維護“一個中國”框架,是兩岸展開政治談判的重要基礎之一。因此,鑒於中華民國憲法的階段性價值,大陸對其既未承認,也未否認,而是采取了沈默的態度。
但是,保持沈默並不等於默示承認,更不等於明示承認。從法理上說,承認有明示承認和默示承認、法律承認和事實承認之分。就中華民國憲法而言,大陸方面不會作出明示或法律承認,但是否可以對中華民國憲法作出默示承認或事實承認?很多人認為,大陸可以抱此態度。筆者認為,這種觀點主要與對承認及其法律後果不甚瞭解有關。雖然默示承認和事實承認的承認程度不及明示承認和法律承認,但均是承認的類型,均是法律行為,其體現出來的意思是“接受”對方的論述,只不過是接受程度相對較低而已。既然是法律行為,就會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然而,沈默並非意味著默示承認或事實承認,兩者之間並不存在必然聯系。因為沈默僅僅是一種態度,而不是法律行為,所以其不會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大陸對中華民國憲法保持沈默,所體現出來的意思僅僅是“認知”或“體諒”,並不表明大陸承認或接受中華民國憲法,因而無須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同時,大陸的沈默亦表明,大陸雖然不承認中華民國憲法,但尚未達到直接反駁或正面否定台灣方面關於中華民國憲法論述的程度,暫且可以忍受。(19)
另外,雖然大陸對中華民國憲法在整體上不會給予默示承認或事實承認,但是否可以只對其含有“一中”價值的部分內容作上述承認呢?就目前而言,大陸尚未就其部分內容作默示承認,僅僅是沈默、體諒或認知;至於今後隨著兩岸關係的發展,能否對其“一中”價值部分由沈默上升到默示承認或事實承認,則取決於未來兩岸關係發展的程度和水平。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大陸在條件成熟時可以對“一中”價值部分作出默示承認或事實承認,這也只會是一種時間序列上的階段性承認和內容上的部分性承認。(20)屆時,可以對中華民國憲法中有利於維護“一個中國”的內容予以肯定,對其不利於“一個中國”的內容予以保留,這種部分性承認類似於國際法上的“保留”制度,在法理上完全說得通。
(二)兩岸統一階段的處理方案
從未來統一的角度看,大陸方面主張將“一國兩制”作為統一後的架構安排。按照大陸官方的原先表述,統一後將由全國人大制定類似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的“台灣基本法”作為台灣地區的“憲制性法律”。對此,台灣方面堅決反對,明確拒絕大陸方面提出的“一國兩制”模式,認為這是“中央對地方”的垂直統一模式,不能接受將中華民國憲法改為“台灣基本法”。那麽,大陸方面該如何應對?盡管未來如何處理中華民國憲法是統一後制度安排的組成部分,但不能忽視大陸關於統一後制度安排的設計給台灣民衆對兩岸統一意願造成的影響。各種民調結果顯示,在統一後的制度設計中,如果不能妥善安排和處理所謂的中華民國憲法,事實上會直接影響到未來台灣民衆對兩岸統一的意願。一個讓台灣民衆可接受的處理方案,可以對兩岸統一形成召喚力,為兩岸統一注入正能量。基於這樣的考慮,筆者在此進行理論上的設想。
未來處理中華民國憲法的方案,必須與未來統一方式選擇相挂鈎。從統一雙方的關係來看,未來統一方式無非有三種情形:一是大陸統一台灣,二是台灣統一大陸,三是大陸和台灣共同走向統一,共締新國家。在這三種統一模式中,第二種統一模式涉及到對大陸“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處理方案,而不涉及中華民國憲法的處理方案,並且這種情況幾乎不可能出現,故是一個假命題。第三種統一模式是兩部憲法共同走向終結,重新共同制定新的國家憲法,也涉及不到對中華民國憲法的處理問題。可見,上述三種統一方式中,只有第一種方式才涉及如何處理中華民國憲法問題。在這種情形下,在理論上應有三種具體的處理方案:一是取消,二是保留,三是改造後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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