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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兩岸關係中的中華民國憲法問題
http://www.CRNTT.tw   2016-04-25 17:26:17
表:台灣地區憲改前後中華民國憲法比較表
 
  第二,台灣社會圍繞憲改前後的中華民國憲法所發生的爭議。自1991年4月至2005年6月的十四年間,台灣當局曾對中華民國憲法進行了七次增修。對比憲改前後的中華民國憲法可以發現,憲改後的中華民國憲法有許多模糊不清之處(具體參見下表),這使得台灣社會內部對憲改後的中華民國憲法存有不同的解釋,並由此而引發了政治爭議。

  表:台灣地區憲改前後中華民國憲法比較表

  通過上表可以發現,七次增修後的中華民國憲法,雖仍保持了“兩岸一中”的基本架構,但“一中”解釋的空間被擴大化,既可按照原來的“一中”解釋,也可向“獨台”方向解釋,還可以向台獨方向解釋。部分台灣人士認為,七次“憲政”改革完成“中華民國領土主權”的縮限,使中華民國最終落基於台澎金馬地區,實現了“中華民國台灣化”。從某種意義上說,台灣當局修憲的過程就是中華民國本土化的過程,亦即“去中國化”的過程,還有人稱之為“去中趨台”的過程。

  大陸對中華民國憲法的策略性因應

  (一)目前大陸處理中華民國憲法問題的做法

  大陸方面對中華民國憲法和中華民國在法理論述上均不予承認,但在實際操作中,對二者的態度有所不同,即對待前者的態度比對待後者略為溫和,並試圖將二者分開處理。這是因為,在大陸看來,中華民國憲法僅僅是中華民國的重要構成部件,而非其本身。所以,大陸對中華民國憲法雖然既未作出法律上的承認,也未作出事實上的承認,(10)但在實際操作中,有時並未完全否認,特別是在面臨台獨分離主義活動時,大陸還捍衛中華民國憲法。相比之下,大陸對中華民國的否定態度更加鮮明和堅定,不僅未作出法律上的承認和事實上的承認,而且在實際操作中也一概予以否認。

  大陸試圖將中華民國憲法與中華民國作區分處理的願望和作法固然可以理解,但在實踐中的確存在困難。目前,台灣方面已將中華民國憲法意識形態化,其已超越了學術上的本來涵義而成為中華民國的代名詞。在這種情況下,倘若承認中華民國憲法,則隱含著承認中華民國的意味。想必這是大陸方面對中華民國憲法秉持高度戒備態度的真正緣由。另外,從中華民國憲法的內容上說,其清晰地載明“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倘若大陸承認中華民國憲法,則連帶著承認中華民國。可見,中華民國憲法與中華民國互為表裏,在現實政治中很難將它們作分開處理。

  有學者認為,大陸曾公開捍衛過中華民國憲法(譬如反對“公投制憲”),但從未公開捍衛中華民國(備注:即使大陸反對修改“國號”,那也是反對修憲,捍衛的仍是中華民國憲法),筆者認為,這種說法表面上有些道理,但事實上站不住腳。因為承認中華民國憲法,就必然承認作為中華民國憲法內容之一的中華民國。另外,如果說中華民國是“皮”,中華民國憲法則是“毛”。那麽,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因此,大陸在捍衛中華民國憲法的同時,實際上也間接捍衛了中華民國;反之亦然。需要澄清的是,盡管在實際操作中很難將中華民國與中華民國憲法作區分處理,但這並不能改變二者是兩個不同問題的事實。

  在實際政治操作中,大陸對中華民國憲法的應對是策略性應對。所謂的策略性應對是指大陸方面雖然在整體上不承認中華民國憲法,但在事實上又不完全否認中華民國憲法的部分內容(特別是其“一中”價值)。正因為中華民國憲法是“一中憲法”,才使得兩岸當局能夠達成關於“一個中國”原則的“九二共識”;正因為中華民國憲法明確了領土主權範圍,才使得兩岸雙方有了“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這個最大交集;正因為國民黨堅持中華民國憲法才使得兩岸協商談判有了共同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因此,大陸方面雖然在整體上不承認中華民國憲法,但也不容許其關於“一中”的內容被修改,從而導致“兩個中國”的“法理台獨”。(11)衆所周知,阿扁主政時期,民進黨從事“法理台獨”活動,大陸方面最擔心的就是中華民國憲法所規定的“國號”被變更或出現“台獨制憲”問題。在這種情勢下,大陸方面反對“法理台獨”,實際上變成了反對民進黨的“制憲”與修改中華民國的“國號”,於是大陸方面轉身成為中華民國憲法的捍衛者。(12)

  在不可能采取暴力革命手段的情況下,台獨勢力只能寄希望於疆域縮限和“國號”變更來實現“法理獨立”。於是,中華民國憲法對“一個中國”和領土疆域的界定就成為“法理台獨”的最大法律障礙,中華民國憲法所包含的“一中”價值也就顯得格外重要。在這種背景下,台獨與反台獨之爭就演化為廢除與捍衛中華民國憲法之爭。中華民國憲法何去何從?如何面對中華民國憲法問題,成為統獨較量的一大焦點。(13)

  另外,為了遏制台獨分裂活動,大陸不僅對中華民國憲法仍然存在的論調保持沈默,而且還承認台灣當局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制定的法律。那麽,僅承認其法律而不承認憲法,這一行為在法理上如何解釋?從現實操作層面看,大陸秉持有限承認原則,即只承認其私法領域的法律,而不承認其公法領域的法律,這的確是一個非常矛盾的重大法律與政治問題。除此之外,大陸對台灣當局的部分司法判決開始予以承認,那麽司法承認是否意味著承認作出判決所依據的法律即立法承認?因為如果法律是非法的、無效的,那麽司法機關適用這些法律所作出的判決或裁定也應該是非法的、無效的。

  綜上可見,大陸在處理中華民國憲法問題時,采取了策略性應對的方式,雖未作出正面承認,但也未強烈反對。未反對並不意味著默認,這是一種權宜之計的模糊策略。從實際效果來看,大陸的工具化處理方式也存在著自我沖突之處,這一矛盾常常成為台灣方面用以攻擊的把柄。但是,倘若我們撇開價值層面,單單從事實層面來看,這也無可厚非,畢竟這是政治問題,只能政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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