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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很短,產權到期問題應早日明晰
http://www.CRNTT.tw   2016-04-20 17:25:58
 
  國土部不動產專家委員會委員、中央財經大學不動產法研究所所長尹飛認為,對於土地使用權期滿後如何操作還需要中央的頂層設計,需要法律層面的規範。“個人認為,補交土地出讓金也不是一個好方法,可以改收房產稅。因為土地出讓金和房產稅之間的關系本來就存在爭議,對於現在擁有的房產征收房產稅顯然也不太合理,因此可以考慮針對土地使用權期滿後的房子征收。”

  產權到期的問題并不是溫州獨有。早在2001年,深圳羅湖的國際商業大廈就有業主產權到期,因為同一幢樓有20、30、40、50年等4種年限不一的房產證。而根據《深圳市到期房地產續期若幹規定》,土地期滿,可按照公告基准地價的35%補繳續期,并按約定年期一次性支付。於是,國商大廈的大部分業主,都通過這種補繳的方式,將產權延期。

  相比於深圳一次性補繳土地出讓金的方式,尹飛所主張的針對土地使用權期滿的房子征收房產稅的思路,得到了輿論更多支持。有輿論認為,中國應該以溫州部分住宅產權到期為契機,適時推出房產稅。由房產稅代替土地出讓金的模式,在國際上也更為通行。

  不過,如果真要開征房產稅,更應嚴密論證,科學評估,慎重推行,因為其影響遍及政府、開發商和每一個民衆。無論是開征房產稅還是出台續期補繳土地出讓金細則,都應該超越90年頒布的《條例》,使中國在房地產市場上的產權關系更為明晰,站在這個角度看,溫州事件作為個別案例及早暴露,反而是一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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