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消費者而言,比起品牌聯名帶來的新奇,產品質量更是引人關注。如果購買到有質量問題的產品造成損失,消費者可以向問題產品銷售者或者生產者請求損害賠償。民法典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因此,想要做好“排骨×年糕”的聯名,不能只考慮良好的銷售前景,對於兩個品牌或相關授權權利放在一起營銷的法律風險要有足夠的認識。
“排骨×年糕”的注意事項
在聯名策劃之初,應確保的是待聯名的品牌為想合作的真正權利方或者有權許可方。“排骨×年糕”,“排骨”首先要確定與自己合作的是“年糕”,而非類似年糕的其他食品,甚至是起名叫作“年糕”的其他產品。
在此基礎上,為避免商標侵權風險,應提前在相應產品類別對聯名品牌的商標、著作權、專利、商品化權益等進行檢索,合理評估侵權風險。同時,相關的產品包裝設計有可能會產生新的作品或專利,此時也應及時進行註冊或登記,盡可能地賦予聯名產品全方位的保護。
由於相比普通的授權許可關係,品牌聯名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除須明確約定授權使用的許可方式、許可範圍、許可期限、權利內容等細節外,還涉及聯名產品的設計及製作;聯名產品的數量、銷售方式、銷售時間;宣傳方式;利益分配;知識產權及商業秘密,重點要約定知識產權歸屬明確及侵權的責任承擔;合作結束後對對方產品、品牌的約定。
此外,品牌聯名時容易持有一種好不容易聯名一次,此時一定要盡可能的挖掘其使用空間的心理。實現利益最大化本無可厚非,但因行業不同,品牌的商標布局策略也有較大差異,若過度使用,也可能會給自身帶來一系列的問題。這就需要嚴格規範品牌聯名適用範圍,避免過度聯名引發負面效應,重視全流程風險管控。
而對於監管部門來說,應通過完善執法管理,規製品牌聯名商業行為,引導企業健康有序開展聯名活動。而作為消費者,應綜合考慮自身經濟情況及對商品的需求強度等因素,理性作出消費決策,避免支出超過承受能力,或者購買過量造成不必要的浪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