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月16日電(作者 汪毅夫)陳盛韶《問俗錄》曾記福建台灣“大小租”和福建內地“田骨田皮”。並謂:“大租即內地所謂田骨”,“小租即內地所謂田皮”,“佃人敢抗大租,不敢抗小租”。程家潁《台灣土地制度考查報告書》(1914)有詳細記載,略謂:
“前清末年,台灣土地除台南一部已逐漸開辟外,台中一帶無不沃野千里,荒曠不治。政府乃獎勵移民,使之開墾。凡有報墾人,不問其果為自種,抑或招佃種,一概以與墾照,以廣招倈。於是豪強利用此機,出而包攬。如某處有地若干可開墾,先由墾首遞稟包墾,然後分給佃戶墾辟。墾首僅遞一紙,不費一文,墾熟之後,坐享其利。故其佃戶,亦與普通佃戶有別,其於所辟土地,有處分收益之權。雖其所結契約有“非經墾首承諾,不得將田佃轉賣於人”之條件,然日久玩生,墾首亦不知其田之所在,出典、出賣聽佃戶之自由。至若轉佃,更無論矣。是以墾首之權日就衰微,佃戶之權日見膨脹,初則業主即為墾首,今則佃戶亦為業主。質而言之,一地而有二主也。佃戶既為業主,轉佃聽其自由。佃戶之下又有佃戶,是為現耕佃人。由現耕佃人納租於原佃,是為小租,故稱原佃戶為小租戶,小租戶複納租於墾首,是為大租戶”。
由於“佃人敢抗大租”,“討大租”遂成完全不可能的事。“請媽祖討大租”是台灣民間常用的“俗語話”,喻“辦不到就是辦不到”的事,譬如台獨。
在我看來,從古到今,土地制度涉及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古之“ 一田二主”、“ 田骨田皮”、“ 大小租”、“墾首墾戶”),承包與轉包,承包與延包,收租與收稅,收不到的大租與免除的農業稅,女性的權益與土地承包、延包,國家法與民間習慣法等關係,是值得研究的問題。
2018年1月13日記於北京
(作者汪毅夫系全國台灣研究會副會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