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東鷹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陳鐘律師認為,從目前的法律環境來看,對租房金融創新形成的“資金池”去向的監管非常有限,一旦資金鏈斷裂,就會留下一地雞毛。
當房東拿不到餘下的租金,房東可以根據與中介簽訂的合同,追究其違約責任,要求其支付拖欠的租金,並賠償相應損失,至於能否收回房屋,要根據與中介之間簽訂的合同約定以及違約情形來確定。
對租客來說損失更大,一方面可能存在房屋不能繼續租的問題,另一方面,每月貸款還要繼續還。因為租客與網貸平台或銀行之間形成的是單獨的民間借貸關係或金融借款關係,在一般情況下,租客不得因中介違約行為拒絕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如果停止還款影響的是租客本人的信用。
並且,中介賬戶中形成的“資金池”,在沒有監管的情況下出現挪用,是否涉及違法?
律師表示,若中介收取承租人較長時間的租金後,並未及時支付給出租人,而是由其本身控制使用,該控制使用的過程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如果中介一開始就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將資金池中的租金挪作他用,還有可能涉嫌“集資詐騙”。
同時,如果被確定是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對方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中介還有可能構成騙取貸款罪。
而中介與每位出租人、承租人之間均形成相應的法律關係,若其本身沒有履約的主觀意圖,在過程中又實施了其他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行為,還可能構成合同詐騙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