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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實施
http://www.CRNTT.tw   2016-05-03 09:39:33
 
  去年9月8日,德清敲響了浙江省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第一槌。農村改革不斷深入,類似的實踐會越來越多,該如何規範?

  對此,《條例》給出了明確的指引。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前,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大會授權的成員代表大會應到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此外,《條例》對入市收益的管理也有規定。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依法入市的,其入市收益作為集體資產可以折股量化到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不得直接分配給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對一些可能出現的情況,《條例》也超前做出制度設計。例如,對已撤村建居的村集體經濟組織需要終止,列出了4個條件: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部納入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農村社區全部劃入城鎮建成區;社區基本公共服務實現城鄉一體化和均等化。

  “只有滿足了以上所有條件,村集體經濟組織才能依照《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規定的程序終止村集體經濟組織,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省農業廳經管處有關負責人說,雖然目前這種現象還極少,但隨著城鎮化的發展,相信不少城中村都面臨類似問題,提前做好的制度設計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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