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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實施
http://www.CRNTT.tw   2016-05-03 09:39:33
 
  為了破解這一難題,《條例》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確“社會資助、捐助和財政直接補助所形成的資產”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明確建立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權頒證制度。“國家補助的都明確歸村集體所有,村民們心裡也更踏實。”顧劍明說。

  為了幫助村集體經濟壯大,《條例》還將省委省政府有關農村集體土地征收留用地政策等上升為法律規範。農村集體土地征收留用地政策,即農村集體土地依法被征收為國有土地的,設區的市、縣(市、區)政府除了依法給予補償外,還需要按一定比例為被征地村安排集體經濟發展留用地,或者以留用地指標折算為集體經濟發展資金等形式給予補償。具體辦法授權設區市人民政府制定。

  “如今,土地資源越來越稀缺,這些留用地指標將對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產生深遠影響。”顧劍明說,過去,雖然也有這方面的政策,但因為不是法律規定,個別地方在執行過程中存在“打折”的現象。這次,以法律形式對這一規定進行明確,為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提供更大支持。

  資產運營更規範

  ——村集體資產不能用於為他人債務擔保

  當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債情況較為普遍。資產運營作為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重要環節,《條例》對其作出了規範的基本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條例》特別規定了,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人員,不得以本集體資產為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此外,《條例》還專門規定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合理控制舉債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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