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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萬醫療險“保證續保”重不重要?
http://www.CRNTT.tw   2021-01-18 12:43:52
 
  規範產品續保方面:嚴禁保險公司通過異化產品設計,“短險長做”誤導消費者。明確短期健康保險不得保證續保,不得使用“自動續保”“承諾續保”“終身限額”等易與長期健康保險混淆的詞句。

  這裡主要突出了短期健康險的“不保證續保”屬性。短期健康險的保險合同是每年重新簽發,因此從本質上來看,短期險合同所代表的承諾僅僅局限於接下來的一年之內,而不應該對之後的保障責任與合同的連續性有任何的“長期承諾”。

  雖然很多經營短期健康險的公司希望給客戶做“長期承諾”(即常見的“承諾續保”),但是從監管部門的角度來看,由於你的保險合同有效期只有一年,你所做的任何“長期承諾”都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屬於“虛假承諾”。

  規範產品定價、賠付率方面:要求保險公司產品定價應當具備定價基礎,不得設定嚴重背離理賠經驗數據基礎的、虛高的保險金額。同時,要求保險機構定期在公司官網披露短期健康保險業務整體綜合賠付率,接受社會各界和保險消費者監督。

  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將有助於消費者了解該公司醫療險業務的真實經營狀況,比如盈利狀況、可持續性等,從而作出自己的判斷和選擇。

  規範銷售行為方面:包括嚴禁捆綁強制搭售和嚴禁隨意停售。

  嚴禁捆綁強制搭售是指,保險公司將短期健康險開發設計成主險產品的,不得強制要求保險消費者在購買主險產品的同時,購買該公司其他產品。保險公司將短期健康險開發設計成附加險產品的,應當明確告知保險消費者附加險所對應的主險產品情況,並由保險消費者自主決定是否購買該產品組合。且保險公司不得在附加險產品條款中限制投保人單獨解除附加險合同的權利。

  比如,有些公司會將重疾險與醫療險一起銷售,而不單獨銷售醫療險。未來,如果這個醫療險產品屬於一個主險產品,消費者想要單獨購買,保險公司就一定要提供該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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