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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性仁:香港司法出問題,普法仍有其必要性
http://www.CRNTT.tw   2019-11-22 00:27:14
作者劉性仁系文化大學國發大陸所副教授
  中評社北京11月22日電(作者 劉性仁)日前港府在今年10月曾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引發六起挑戰其合憲性的司法覆核案。香港高等法院此項裁決《禁止蒙面規例》,判定該法違憲且不符合香港基本法。此舉引來大陸全國人大法工委及國務院港澳辦的嚴正駁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表示:“《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判斷和決定,任何其他機關都無權作出判斷和決定”。這項判決也突顯出香港當地法院與大陸的認知有著極大的差距,究竟香港司法該如何正確理解和運作?恐怕需要進一步的研究,這同時也說明香港和內地法律及法系的差異性,更對香港高度自治範圍產生認知上的落差。

  此時此刻,香港高等法院作出此項裁決,無異是替香港暴亂添柴火,更加速大陸必須立刻處理的動因;此項裁決,等於判公然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威和法律賦予行政長官的管治權力,將產生嚴重負面社會衝擊與政治反效果;倘若港府提出禁止蒙面規例是違法違憲,不只衝擊港府行政主導制度與權威,香港高等法院更對於一國兩制中的高度自治,產生的認知及理解偏差,而與港府和北京當局顯然也極大的落差。

  平心而論,訂立禁止蒙面規例有立論的法律基礎,根據基本法行事,但高院反而認為此舉違反基本法,這正好說明香港法律界對於基本法的理解並不到位,也顯示這些年來港府執政常遭受到法律挑戰,難道香港高院期盼暴亂繼續下去嗎?法官的自由心證可以忽視社會所付出的成本與代價嗎?一方面突顯大陸對於一國兩制的認知,並沒有使香港法律界及民間廣泛全面的理解,顯然普法做的不夠,一方面也顯示出香港司法界活在自我的世界,與社會情況產生不小的落差。

  香港高等法院認為,《禁止蒙面規例》部分內容,即有所區別在某些情況下應限制蒙面的條文中,雖然與政府有權通過此類措施,尋求達致正當社會目的有合理之關連,但該法令限制市民不得在未經批准集結,獲不反對通知書的公眾集會及遊行中蒙面,以及可讓警察攔截查察蒙面市民,並要求市民脫去蒙面物以識別身分的規定,這些對基本權利的限制超乎合理需要。

  香港高院站在維護基本權利的角度並沒有錯,但當這些基本權利已經逾越法律的底線及市民可容忍的範圍,這樣的基本權利需不需要限縮?舉凡世界上尚有其他國家,也都採取禁止示威民眾在集會中蒙面的法律,例如烏克蘭、法國、德國、俄羅斯、西班牙、澳洲、泰國等二十多國,甚至是美國在 19世紀中期,當時紐約州為了平息由佃農發起的暴動,也決定實施禁蒙面法。2011年,美國紐約警察也利用這條法律來逮捕參與佔領華爾街行動的示威民眾。凡此禁止蒙面之例,多所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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