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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憲出爐 “藐視國會罪”與相關罰責全部違憲
http://www.CRNTT.tw   2024-10-25 17:16:46
“憲法法庭”就國會改革等法案釋憲“反質詢”的議題中,“藐視國會”行爲認定“違憲”。(照:截自“憲法法庭”直播畫面)
  中評社台北10月25日電/“憲法法庭”今就《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藐視國會”行為認定“違憲”,連帶被質詢者最高挨罰新台幣20萬或被送彈劾、懲戒,以及虛偽陳述者會被依追究刑責,同樣“違憲”。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規範“質詢之答覆,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即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的危害或依法應秘密的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不得拒絕答覆、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覆或有其他“藐視國會”的行為,且被質詢人未經立院或各委會的同意不得缺席,否則最高可處20萬元的罰鍰,或經院會同意將移送彈劾或懲戒,虛偽陳述者則依法追究刑責。

  司法院長兼“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說明,立職法1項規定的反質詢,是指原為被質詢人的行政院長或政院各“部會”首長於質詢程序自行易位為質詢人,而向原為質詢人的立委提出質疑或問題,並有意要求立委答覆,此時若行政院長或各“部會”首長表達禮儀上有爭議,性質上仍屬答覆立委的質詢,不構成反質詢,並未抵觸憲法。

  至於第2項規定“並經主席同意”、被質詢人不得拒絕提供資料或有“藐視國會”行為部分,均逾越立委在憲法上的質詢權與立院憲法職權範圍,屬“違憲”;第3項規定被質詢人非經立院或各委員會同意,不得缺席,同樣“違憲”。

  同樣被認定“違憲”的還有被質詢者最高可被罰20萬元、可被送彈劾或懲戒,以及虛偽陳述者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樣“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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