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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中評社 張穎齊攝) |
中評社台北10月25日電/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之1條規定,立法院每年集會時邀請總統進行“國情報告”,賴清德聲請釋憲,主張這樣的規定矮化,改變憲法櫂力結構屬“違憲”。“憲法法庭”25日判決“違憲”,判決之日起失效。
“憲法法庭”認為,立法院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時,無指定“國情報告”內容之權,亦無就其“國情報告”內容,對總統為詢問、要求答覆,或要求聽取其建言之權。立職法第15條之1第2項、第3項、第15條之2第1項規定,及同條第2項關於“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及重要政策議題”規定部分,暨第15條之4規定,其立法均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均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賴清德認為該法條規定總統除了定期到立院“國情報告”外,還規定立院可以隨時發動非常態性“國情報告”,讓立法院邀請總統到立法院報告的次數,可能比行政院長之施政報告更為頻繁;總統報告事項,從“國家大政方針”擴大到“重要政策議題”,導致總統與行政院角色重疊。
賴清德稱,立職法有關總統“國情報告”之修法,矮化身分,混淆總統與行政院之職櫂,還錯將總統赴立法院“國情報告”予以定期化、常態、義務化、質詢化,使憲法中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之中央政府體制設計產:位移,改變憲法櫂力結構。
此部分“憲法法庭”已裁定暫停適用,認為立法院於憲法未有明文規定下,逕於規範自身職權行使之法律中,課予總統義務,要求其應即時或限期回應立法委員之口頭或書面提問,因而產生是否逾越立法院職權分際,致有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之“違憲”疑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