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兩岸簽署政治協議法規三讀 限制政治協商
http://www.CRNTT.tw   2019-05-31 16:01:37
立法院議場外觀。(中評社 資料照)
  中評社台北5月31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5條之3,兩岸簽署政治協議協商前須經國會同意,協商後要再經國會審議,最後經“全國性”公投通過後,始得生效。亦即須經國會雙審議”、“人民公投”,高門檻程序比照修憲。且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不得作為政治議題談判及協議項目。依此法規,兩岸政治協議幾無可能。

  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今天舉行本會期最後一次院會,處理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5條之3,經表決後,通過民進黨立法院黨團修正動議。

  根據三讀條文,兩岸間涉及政治議題的協議,須由行政院在協商開始90日前,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締結計畫經全體立委4分之3出席、出席立委4分之3同意後,才能開啟協商。

  條文規定,協商階段時,負責協議的機關要適時向立法院報告。若立法院認為談判無法依照締結計畫進行時,得經全體立委2分之1以上決議,要求終止協商;行政院判斷雙方無法依締結計畫進行談判時,也應終止協商,並向立法院報告。

  條文也明定,行政院完成協商後,應在15日內,經行政院院會決議報請總統核定;總統核定後15日內,行政院公開協議草案內容,送立法院審議,並向立院報告協議過程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立法院也應在院會審查前舉行聽證。

  增訂條文也規定,立法院會審查協議草案,經全體立委4分之3出席、出席立委4分之3同意後,由中選會辦理“全國性”公投,有效同意票超過投票權人總額的半數者,協議草案才可通過。

          
】 【打 印】 【評 論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