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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意見》明確台獨犯罪具體情形
http://www.CRNTT.tw   2024-06-22 00:29:10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馬岩(中評社 李子寧攝)
  中評社北京6月22日電(記者 李子寧)國務院台辦和相關部門21日下午聯合舉辦專題發布會,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制定印發施行的《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的制定背景、主要內容和重點條文等進行解讀並答記者問。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馬岩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刑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了分裂國家罪和煽動分裂國家罪,其中,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構成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構成煽動分裂國家罪。關於分裂國家罪,《意見》規定了4項具體情形和1個兜底項,關於煽動分裂國家罪,《意見》規定了1項具體情形和1個兜底項。

  有記者提問到,《意見》明確了對台獨頑固分子適用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的具體情形,能否詳細介紹一下《意見》是如何規定的?

  馬岩表示,刑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了分裂國家罪和煽動分裂國家罪,其中,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構成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構成煽動分裂國家罪。

  關於分裂國家罪,《意見》規定了4項具體情形和1個兜底項:一是發起、建立台獨分裂組織,策劃、制定台獨分裂行動綱領、計畫、方案,指揮台獨分裂組織成員或者其他人員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活動的。這是分裂國家犯罪的典型行為方式。

  二是通過制定、修改、解釋、廢止台灣地區有關規定或者“公民投票”等方式,圖謀改變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法律地位的。這主要是針對台獨頑固分子操弄“法理台獨”作出的規定。

  三是通過推動台灣加入僅限主權國家參加的國際組織或者對外進行官方往來、軍事聯繫等方式,圖謀在國際社會製造“兩個中國”、“一中一台”、“台灣獨立”的。這一情形主要針對的是台獨頑固分子拓展所謂“國際空間”,“倚外謀獨”、“以武謀獨”分裂行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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