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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馬岩(中評社 李子寧攝) |
中評社北京6月22日電(記者 李子寧)國務院台辦和相關部門21日下午聯合舉辦專題發布會,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制定印發施行的《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的制定背景、主要內容和重點條文等進行解讀並答記者問。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馬岩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意見》對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堅持依法從嚴懲處立場,具體可以概括為“嚴密法網、嚴格追責、嚴厲懲處”等“三個嚴”。另外,在堅持總體從嚴基礎上,《意見》也作了一些從寬規定,以全面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有記者提問到,台獨是分裂國家的嚴重罪行,請問《意見》是如何體現從嚴懲處台獨頑固分子的?
馬岩表示,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在刑法分則中列在第一章,屬於性質最為嚴重的犯罪,台獨分裂活動嚴重危害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因此《意見》對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堅持依法從嚴懲處立場,具體可以概括為“三個嚴”:
一是嚴密法網。《意見》聚焦涉“獨”言行惡劣、謀“獨”活動猖獗的台獨頑固分子,通過梳理、列舉典型的台獨分裂行徑,明確了對台獨頑固分子適用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的具體情形,以精準打擊懲治。同時,明確對台獨頑固分子實施的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等其他犯罪,可以參照《意見》辦理,織密懲治台獨頑固分子的法網。
二是嚴格追責。針對台獨頑固分子主要活動範圍在台灣地區及外國的情況,《意見》明確對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案件可以依法適用缺席審判程序。針對不知悔改、大肆謀“獨”挑釁者,《意見》規定,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的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追訴期限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這些規定相互銜接,體現了對台獨頑固分子嚴懲不貸的堅決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