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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沒有違憲審查權
http://www.CRNTT.tw   2020-10-03 14:10:19
  中評社香港10月3日電/據大公報記者海芯葆報道:香港法院被外界指以“司法獨立”為名自我賦權,最典型的是1999年的“吳嘉玲案”和2019年的《禁蒙面法》案,法官都誤以為法院有“違憲審查權”,被批“把自己抬高到了全國人大的位置”。

  1997年7月1日,當時約10歲、父親為香港永久居民的吳嘉玲因偷渡來港而未能獲得居港權。吳嘉玲父親提出司法覆核,終審法院在1999年1月29日裁定吳嘉玲勝訴,并聲稱香港法院具有司法管轄權去審查全國人大或其常務委員會的立法行為是否符合基本法,以及在發現有牴觸基本法時,香港特區法院可宣布此等行為無效。

  由於判決嚴重違反憲制倫理,引起各方強烈批評。該年2月26日,終審法院應律政司要求就其1月判詞作出“澄清”,表明“并沒有質疑人大常委會根據第158條所具有解釋基本法的權力”,“也沒有質疑全國人大及人大常委會依據基本法的條文和基本法所規定的程序行使任何權力”。這聲明被認為對香港法院具標志性和約束力。

  對“一國兩制”理解被批遲鈍

  然而,類似情況去年再度上演。特區政府去年10月針對頻繁的大規模暴亂,以《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高等法院原訟庭11月竟裁定《緊急法》及《禁蒙面法》違憲,聲稱《禁蒙面法》所施加的限制超越了《緊急法》所賦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權力。

  當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臧鐵偉強調,香港特區的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判斷和決定。國務院港澳辦發言人楊光亦表示,高等法院的判決是公然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威和法律賦予香港行政長官的管治權力,將產生嚴重的負面社會政治影響。特區政府亦為此提出上訴。

  今年4月9日,高等法院上訴庭裁定特區政府上訴得直,強調若引用《緊急法》禁蒙面被裁定為違憲,法律便會留下重大缺口,行政長官亦會被剝奪所需權力。

  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烈顯倫早前撰文,形容審理《禁蒙面法》案的兩名原訟庭法官對“一國兩制”政策的理解遲鈍得令人瞠目結舌。“在效果上,這些法官通過決定香港的憲制秩序應該如何,而把自己抬高到了全國人大的位置,由此自我賦權擊倒一項至關重要的主要立法。難怪這個判決立即引起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激烈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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