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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信辦:《條例》三方面規定經營者保護義務
http://www.CRNTT.tw   2024-04-10 00:51:56
國家網信辦網絡法治局負責人尤雪雲(中評社 李子寧攝)
  中評社北京4月10日電(記者 李子寧))國務院新聞辦公室4月9日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市場監管總局副局長柳軍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國家網信辦、中國消費者協會有關負責人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國家網信辦網絡法治局負責人尤雪雲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我國高度重視個人信息保護,2021年就制定實施了該領域的基礎性法律《個人信息保護法》,落實該法的要求,《條例》第23條從不得過度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處理敏感個人信息應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經營者應當依法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等三個方面規定了經營者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的義務。

  有記者提問,如今消費者越來越關注個人信息保護,一些APP過度采集使用個人信息成為近年來的熱點問題,請問對此《條例》是如何規定的?

  尤雪雲表示,我國高度重視個人信息保護,2021年就制定實施了該領域的基礎性法律《個人信息保護法》,落實該法的要求,《條例》第23條從三個方面規定了經營者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的義務。

  一是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不得過度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不得採用一次概括授權、默認授權等方式,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消費者同意收集、使用與經營活動無直接關係的個人信息。經營者處理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原則,不得通過誤導、欺詐、脅迫等方式處理個人信息。要遵守目的明確原則,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並與處理的目的直接相關。要遵循最小化處理原則,採取對個人權益最小影響的方式,限於實現處理目的的最小範圍,不得過度收集。要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開個人信息處理規則,明示處理目的、方式和範圍。還應當遵守以“告知—同意”為核心的個人信息處理規則,在消費者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願、明確作出同意後,方可處理個人信息。而且,消費者有權撤回同意,不得以消費者不同意或者撤回同意為由拒絕提供商品或者服務。2021年,國家網信辦、市場監管總局等四部門聯合制定了《常見類型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必要個人信息範圍規定》,明確了39種常見類型APP的必要個人信息範圍,規定APP運營者不得因用戶不同意收集非必要個人信息而拒絕用戶使用APP基本功能服務。比如說,大家肯定都經歷過網購,網購的基本功能服務就是購買商品,必要個人信息範圍包括:註冊用戶的移動電話號碼,也就是我們的手機號;收貨人的姓名、地址、聯繫電話;支付時間、支付金額、支付渠道等支付信息。如果超出這些的話,比如像人臉識別,那樣就是過度收集了,不是必要個人信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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