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2月29日電/大華網路報今天“是非集”專欄說,蔡英文總統日前在總統候選人第三場政見發表會中,被其他候選人質疑她急於推動制定的《反滲透法》是製造綠色恐怖時,反問“《反滲透法》有哪一條不該罰?”行政院長蘇貞昌和陸委會主委陳明通也為制定該法辯護,聲稱只是對現行法律已規定的犯罪行為,若還係受到中共的指示、委託與資助而為該等行為,則須依《反滲透法》給予更重的處罰。上述的說詞都不是實情,遑論社會大眾對民進黨倉促推動立法,本已認定居心叵測。
回答蔡英文總統“《反滲透法》有哪一條不該罰?”假設某人真的受到了中共的指示、委託和資助,並獲得了某候選人的邀請,站上了該候選人競選造勢的舞台上亮了相,但某人只揮舞著國旗及被主持人介紹是何許人。試問,這種情形該不該受到刑事處罰?如果該受罰,那是因為對國家安全造成何種影響呢?
依據《反滲透法》草案第四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而上述為候選人站台造勢亮相的情形,即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所列不得為之的各款行為之一。因此,某人已違反《反滲透法》第四條規定,若遭判決確定則依同條規定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為候選人助選的各種類型的行為,如果都不構成違反法律,以及無法證明與破壞台灣的民主自由體制具有直接關聯性與實質影響力,即使真的受到了中共的“指示、委託或資助”;試問,其刑事的可罰性何在?進一步言之,如果為人助選公開演講,演講內容是稱讚候選人的能力與品德操守,該等言論又怎能破壞台灣的民主自由體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