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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近平的“心靈契合”統一觀
http://www.CRNTT.tw   2018-10-01 00:09:52
  中評社╱題:習近平的“心靈契合”統一觀 作者:楊開煌(台灣),銘傳大學兩岸研究中心主任兼教授

  作者指出,習近平解決台灣問題的辦法是將互動式的和平統一轉變為主動式和平統一。兩者差異在於,如果互動式和平統一是視和平為邁向統一的途徑,同時將談判視為統一的主要手段;而主動式和平統一則展現“能和”、“用和”的自信心,不論台獨政權如何挑釁,中共“有充分的信心和足夠的能力,牢牢把握正確方向,堅定不移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推進祖國和平統一進程”。而習的目信心,來自於他所倡議的“心靈契合”統一觀,這個“統一觀”具體包括了以下四個方面構築的基礎:一是兩岸和平統一的物質基礎;二是兩岸和平統一的社會基礎;三是兩岸和平統一的心理基礎;四是兩岸和平統一的國際基礎。

  一、互動式和平統一的衰退

  自1979年中共“全國人大常委會”發表告台灣同胞書、倡議兩岸“和平統一”以來,兩岸關係跌盪起伏、風風雨雨,不過中共堅持國家“和平統一”的目標一直沒有改變。從理論來看此一目標本身應包含了“統一”與“和平”兩個部分,兩者相較“國家完全統一”具有絕對性和無可取代性,而以“和平”衹是完成“統一”的“第一手段”。正因為“和平”衹有工具意義,具有可調整性,1984年鄧小平說:“如果不能和平解決,衹有用武力解決,這對各方都是不利的〔1〕。”之後他又更清楚地說:“我們堅持謀求用和平方式解決台灣問題,但是始終沒有放棄非和平方式的可能性,我們不能作這樣的承諾。如果台灣當局永遠不跟我們談判,怎麼辦?難道要放棄國家統一?絕不輕易使用武力”,“但不排除使用武力,我們要記住這一點,我們的下一代要記住這一點,這是一種戰略考量〔2〕。”1985年他特別對李光耀說“蔣經國不在了,台灣出現獨立怎麼辦,我們怎麼能承諾不使用武力?”〔3〕其實鄧小平講了三種“統一方式”:使用和平、不能放棄使用非和平和不輕易使用武力。而江澤民在剛剛就任的記者會上也說:“不作這樣承諾,是針對外國干涉勢力和分裂主義分子的。”〔4〕這就是說“統一”是唯一責任,沒有妥協的餘地。迄今四十年間,此一信念,歷經了鄧小平、江澤民、胡錦濤到當今的習近平四位總書記,而歷久彌堅,從未動搖,衹有表現“和平統一”的方法、手段和內容會隨著時代和環境的變化,而有所調整。

  從和平統一方法來看,最明確的調整就是2005年的“反分裂國家法”,在鄧小平時代,特別是80年、90年,中共領導人在涉台問題上,提及和平統一時,總還是不忘記鄧的“不放棄說”,到了“反分裂法”在中共人大最高票通過之後,“統一”方法出現了兩個明確的改變:

  一是增加法律手段,在此前“統一”是中共的國策,故而衹有政策手段和行政手段;其隨意性比較大,領導人的個人意志表現也較重要;法律手段就一定的程序性和民意性,相對而言,方法的穩定性也強烈得多。

  二是反分裂和促統一在法律的定性上明確區分,“反分裂國家法”第五條明言:“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所以國家必須“采取下列措施”包括了第六條、第七條,這是法律明文,不是政治號召。

  三是統一與反分裂的手段有了明確的區分,由於法律的名稱是“反分裂國家法”,所以該法的第一條開宗明義就說“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第八條則說“‘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5〕所以“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是針對分裂國家的行為,當然在第一條也提及“促進祖國和平統一”,但法律的宗旨來看是反分裂導致的“祖國和平統一”,法理的推論如果沒有被認定分裂的行徑,自然就依法不能使用“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換言之,此法的制定反而明確了“武力反獨,和平促統”的穩定性。

  反分裂國家法的時代,胡錦濤採取“擴大交流,讓利台灣”的方法,特別在2008年中期,國民黨執政之後,兩岸之間,透過復委託的機制啓動正式協商,雙方也簽訂了制度化的交流協議,兩岸關係也因此逐步進入相向、正面發展的階段。

  習近平上台後,兩岸關係更進入官方性質的互動,這可以說是兩岸關係發展的關鍵性一步,先是兩岸事務的負責人在國際場所的見面,並以官銜並稱,之後,兩岸的官方正式在兩岸進行協商,特別是兩岸領導人的第三地見面協商,更將兩岸關係推至和平發展的最高點。順此路徑兩岸關係就完全可以“由經入政,由易而難”,逐步解決雙方的政治難題,為兩岸關係的長久和平,邁向統一,尋找到可行的路徑和模式,然而國民黨在島內的慘敗,為中國的和平統一增添了障礙,甚至使得兩岸關係從兩岸共促統一,倒退回強力反獨,兩岸協商完全中止;不過隨著中國的快速崛起,民進黨的再次掌權對北京的對台政策而言雖然是一種挑釁,然而它的影響主要在於國家和平統一的表現手段,而非和平統一的方向和進程。

  再從和平統一的表現手段來看,在鄧小平時代他所提出的和平統一,就是以“談判”方式表現,最早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告台灣同胞書中說:“我們認為首先應當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台灣當局之間的商談結束這種軍事對峙狀態,以便為雙方的任何一種範圍的交往接觸創造必要的前提和安全的環境。”〔6〕之後是在葉九條修正提出“我們建議舉行中國共產黨和中國國民黨兩黨平等會談,實行第三次合作,共同完成祖國統一大業。”〔7〕鄧小平也在1983年說“我們建議舉行兩黨平等會談,實行第三次合作,……但萬萬不可讓外國插手,那樣衹能意味著中國還未獨立,後患無窮”〔8〕。在鄧小平看來,“兩黨平等會談”的建議,他是很寄望蔣經國的,1981年他特別說:“台灣當局總是講凡是搞統一、合作,都是他們倒霉、吃虧,共產黨佔便宜,這不符合歷史事實。……歷史事實是對彼此都帶來很大好處,主要是給民族、給人民帶來好處。”〔9〕其後“和談”作為一種推動和平統一的手段,就沒有改變過。江澤民時代亦復如此,1990年江澤民說,通過和談實現祖國統一是我們黨多年來的一貫主張〔10〕。1991年他又呼籲“兩党應本著對國家民族負責的態度,派出代表進行直接接觸商談”〔11〕。從1991年兩岸分別成立了“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台灣方面,簡稱“海基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大陸方面,簡稱“海協會”)已經開始進行經濟性、事務性、功能性、民間性的協商,1992年更確立了兩岸同屬一中原則的“九二共識”,作為兩岸談判的政治原則,但這並不是政治議題的談判,1992年10月中國共產黨第十四次全國代表大會的報告中,江澤民再呼籲說:“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什麼問題都可以談,包括就兩岸正式談判的方式同台灣方面進行討論,找到雙方都認為合適的辦法。”〔12〕當然最有代表性的就是1995年的“江八點”,他在第三點建議:“在此,我再次鄭重建議舉行這項談判,並且提議,作為第一步,雙方可先就‘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下,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進行談判,並達成協議。在此基礎上,共同承擔義務,維護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並對今後兩岸關係的發展進行規劃。至於政治談判的名義、地點、方式等問題,衹要早日進行平等協商,總可找出雙方都可以接受的解決辦法。”

  之後兩岸關係急轉直下,李登輝的台獨陰謀逐步敗露,兩岸兩會的談判都難以為繼,遑論政治性談判的開啓。換言之,從鄧小平到江澤民雖然都希望兩岸邁入政治性談判,以便和平解決台灣問題,然而,事與願違,未見成果。

  胡錦濤時代,面對民進黨在台灣第一次掌權,一開始就不承認兩岸同屬一中原則的“九二共識”,兩岸關係頓失接觸的政治基礎,兩岸兩會的談判衹能中止,當然更不會期待兩岸的政治談判。然而,2005年中國國民黨的主席連戰,反而應胡錦濤總書記之邀,以主席的身份率團登陸,開創國共兩黨敵對半世紀之後的再接觸,這是60年來國共兩黨主要領導人首次會談,具有重大的歷史和現實意義。“胡連會”可以說轟動一時,胡錦濤與連戰於2005年4月29日在北京舉行會談,會談後,胡錦濤與連戰共同發佈了“兩岸和平發展共同願景”,提出兩黨共同體認到:“堅持‘九二共識’,反對‘台獨’,謀求台海和平穩定,促進兩岸關係發展,維護兩岸同胞利益,是兩黨的共同主張;……”雖然當時中國國民黨在台灣沒有執政的優勢,然而“胡連會”所提出的“九二共識”、“和平發展”確實成為兩岸關係主流趨勢;因此,“胡連會”可以說是兩岸之間的第一場卓有成果的政治談判。從而為2008年中國國民黨再執政後,兩岸關係的快速的發展奠定重要政治基礎。因此,2008年底胡錦濤在他為告台灣同胞書發表三十週年的講話中明確提出,“對於台灣同外國開展民間性經濟文化往來的前景,可以視需要進一步協商。對於台灣參與國際組織活動問題,在不造成‘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的前提下,可以通過兩岸務實協商作出合情合理安排。”“我們再次呼籲,在一個中國原則的基礎上,協商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達成和平協議,構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13〕

  然而,經歷40年分離的反共教育,又遭受台獨分子近廿年掌權(1988~2008)的反中、仇中教育下的一般台灣民眾,反而對快速的兩岸關係發展感到擔憂,加上霸權主義和軍國主義的蠱惑,中國國民黨主導下的兩岸關係,反而引發了台灣人民深深的疑慮;然而最關鍵的因素,還在於此時台灣執政者馬英九衹是保守型的領導者,八年的時間仍然衹是實現兩岸三通、經貿往來,在兩岸涉關和平的政治議題、安全軍事議題上幾乎亳無建樹。所以兩岸關係在形式上有政治接觸,事實上,兩岸之間的政治互信沒有增加。

  如今看來,比照當前及可遇見未來的台灣政局發展,加上霸權主義的美國對中國崛起的敵視,我們作出以下的判斷:以談判為手段的“互動式促進和平統一”的設想,過去是波折不斷,未來也是機會渺茫,故而有許多人直覺認定,應該是以非和平手段,甚至大力倡導以武力手段解決台灣問題的時候到了;然而一方面是反分裂法的規範,一方面是台灣問題在中國崛起的大局中,與最初的改革開放相比,特別是九十年代初期相比,其實質的重要性是不斷下降。換言之,如今的台灣在中國崛起、民族復興的大趨勢下,所能發生的作用,已經大大下降,解決此一問題若無法掌控其走向,本身對中國的和平崛起就是一大諷刺。目前台灣問題對北京而言,應該是和平未到最後關頭、不應輕言放棄和平的階段。而所謂的“和平未到最後關頭”,不是對台灣的執政者有任何妄想,而是北京的和平統一的能量尚未完全釋放。

  二、主動式和平統一的作為

  習近平在會見連戰時說到“我們有充分的信心和足夠的能力,牢牢把握正確方向,堅定不移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推進祖國和平統一進程。”〔14〕這就清清楚楚地告知台灣,在兩岸關係中大陸方面才是自變項,台灣衹是依變項,同時也清清楚楚地宣佈堅定不移推動以“祖國和平統一”為導向的“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正由於北京有“信心和能力”,所以掌握了主動性,和平統一是對各方有利、對未來有利的政策,所以習近平毫不猶豫地繼續堅持。關鍵是如何作為,才能達成目的呢?個人以為習的做法有兩個方面是不同以往的:一是改變對“國家統一”內容的要求;二是將“國家統一”的新內容和對台工作的群眾路線相結合。

  (一)“統一觀”的內容微調

  在鄧小平時代他所提出的統一的內容就是“一國兩制”,鄧小平用了最通俗的話說:“一國兩制的方式,你不吃掉我,我不吃掉你,這不很好嗎?”〔15〕他甚至把“一國兩制”這個和平統一的方案,明明白白地說“我們的底全部亮出來了”〔16〕。簡言之,鄧小平內心所想的“統一觀”,是以“國家的形式統一”為主,其他可以不變。

  江澤民說“我們曾經多次建議雙方就‘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逐步實現和平統一’進行談判。……並達成協議。在此基礎上,共同承擔義務,維護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17〕從國家統一的角度看,江澤民的“統一觀”是以“兩岸政權關係的調整”為國家統一的第一步,然後是比鄧小平所說的“國家的形式統一”更具體的是“共同承擔義務,維護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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